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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重附民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 告 曾○○ 住新竹縣○○市○○里○○街000號

曾○○○被 告 陳彥翔

陳秉成上列被告陳彥翔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