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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金訴字第 2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0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韓首宏具 保 人 韓忠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韓忠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韓首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由具保人韓忠達於民國111年1月13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先後合法傳喚應於111年6月22日上午9時30分及同年7月25日上午11時到庭進行準備程序,並諭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院,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且將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被告均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又被告於上開庭期查無在監在押之紀錄,竟無故不到庭,復經本院實施拘提,仍拘提無著,且已於111年6月6日出境等情,有本院收受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1年刑保字第8號,見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14號卷第71至72頁)、本院111年6月22日、同年7月25日刑事報到單、被告及具保人住所之送達證明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函暨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暨出入監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單等件(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8號卷第133頁、第201頁、第271至275頁、第359頁、第477至481頁、第485至489頁)在卷可查,足認被告現已出境而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裁判日期: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