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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金訴字第 3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33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若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71、4739、5912、667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8269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徐若庭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徐若庭可預見交付金融帳戶資料,可能幫助不法犯罪集團隱匿詐欺或財產犯罪所得之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間,獲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君浩」之成年人(下稱「吳君浩」),欲使用他人金融帳戶,詎徐若庭不知「吳君浩」之年籍資料及可靠聯絡資訊,竟於110年11月12日前某時,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密碼條,交予「吳君浩」。又於110年11月16、18、22日,向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臨櫃申請徐若庭名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之個人網路銀行及總計12筆受款人不詳之約定轉入帳號等事項,並在3份「個人網路銀行申請書暨約定書」之「請問您是否認識約定帳戶的受款人」欄位,均虛偽勾選「是」,使不知情之土地銀行行員陷於錯誤,因而同意上開個人網路銀行及12筆約定轉入帳號之申請,並交付土地銀行網路銀行密碼條予徐若庭,徐若庭即將土地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密碼條交予「吳君浩」。嗣「吳君浩」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使用中信銀行之網路銀行功能,增加約定轉入帳戶,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後,「吳君浩」即將款項轉出。

二、案經杜愛麗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廖睿芯及黃文雄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卓宸翊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黃采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徐若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63-67、69-72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杜愛麗、廖睿芯、黃文雄、卓宸翊、黃采泠、林育慶之證述相符(見偵字3271卷第9-10頁、偵字4739卷第5-6、20-21頁、偵字5912卷第5-7頁、偵字6673卷第6-9頁、偵字8269卷第4-6頁、偵字8269卷第4-6頁),並有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客戶地址條列印、存款交易明細、中信銀行111年4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7513號函、所附約定轉入帳戶異動表、上開土地銀行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土地銀行111年4月27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3568號函各1份、個人網路銀行申請書暨約定書3份(見偵字4739卷第34-38、106-113頁、偵字3271卷第34-36、52-54頁)、告訴人杜愛麗提供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兆豐銀行存摺影本各1份(見偵字3271卷第11-13、20、27-28、30-32頁)、告訴人廖睿芯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知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局存摺影本、對話紀錄各1份(見偵字4739卷第7-13、15-18頁)、告訴人黃文雄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各1份(見偵字4739卷第22-5、27-29頁)、告訴人卓宸翊提供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各1份(見偵字5912卷第8-16頁)、告訴人黃采泠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各1份(見偵字6673卷第12、18、31-69頁)、被害人林育慶提出line對話內容擷取畫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郵局存摺封面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字8269卷第7-1

0、15-16、31、37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上開帳戶資料,而幫助詐欺集團分別向附表所示之人詐欺取財既遂並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1年度偵字第8269號併辦意旨書部分,經核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具有同一事實關係,本院併予審酌如上,附此敘明。

(三)被告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已於本院審理中就幫助洗錢犯行自白不諱(見本院卷第66、70頁),此部分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未有犯罪之前案紀錄,被告任意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他人,幫助他人犯罪,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身分,助長詐欺犯罪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更將造成警察機關查緝詐欺集團犯罪之困難,並致使被害人等財產權受侵害,所為實值譴責,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其自述高中畢業、已婚、目前剛離職、經濟來源為其配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罪後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而認原審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為促使被告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其確實惕勵改過,並使其能以義務勞動方式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等考量,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惕,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等團體,提供如主文所示時數之義務勞務,以期符合本案緩刑目的(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復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由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以觀後效。

四、不予沒收之說明:被告將其申請之上開2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本案犯行,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犯行獲有報酬,無從認定有何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馮品捷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貫育移送併辦,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苗澂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杜愛麗 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森」帳號,向杜愛麗佯稱:投資NZX虛擬貨幣網站(網址:www.lcctw9.com)網站云云,致杜愛麗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11月22日19時25分許 10萬元 上開土地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2日19時26分許 10萬元 2 廖睿芯 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森」帳號,向廖睿芯佯稱:投資鴻海傳奇今生網站(網址:www.haihongguojji.com)云云,致廖睿芯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11月19日11時3分許 2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3 黃文雄 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Alva」帳號,向黃文雄佯稱:投資VIPOTOR網站(網址:crm.vipbfx.com),需依指示存入金額云云,致黃文雄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11月19日16時4分許 5萬7,000元 4 卓宸翊 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文慧」、「Meta trader5」帳號,向卓宸翊佯稱:操作外匯云云,致卓宸翊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11月24日15時24分許 14萬元 上開土地銀行帳戶 5 黃采泠 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文慧」、「Meta trader5」帳號,向黃采泠佯稱:投資NZX網站(網址:crm.vipbfx.com)云云,致黃采泠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11月23日13時34分許 20萬元 110年11月24日15時33分許 5萬元 110年11月24日15時34分許 5萬元 6 林育慶 以Line通訊軟體向林育慶謊稱,操作虛擬貨幣網站mt4外匯平台可獲利云云,致林育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11月19日上午10時38分許 150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裁判日期: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