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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金訴字第 4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40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15號、第416號、第417號、第419號、第420號、第421號、第422號、第423號、第424號、第425號、第426號、第427號、第428號、第429號、第430號、111年度偵字第4887號、第714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1年度偵字第11460號、第12322號、第16249號、112年度偵字第74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陳志龍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志龍明知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而一般人取得他人帳戶資料之目的甚多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仍基於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16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商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印鑑章、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載之時間,以附表所載之方式,對附表所載之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載之時間,轉匯如附表所載金額之款項至被告提供之上開渣打商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或轉匯至其他帳戶。嗣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劉千資與賴泳宏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施淑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鄭品喬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陳聖昌與林麗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芷盈訴由雲林縣政府警察局北港分局、孫慧茹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陶慧娟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陳宇誸、張翊群、張昱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許惠萍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卓筱喻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劉寶連、郭賜謙、蔡欣庭、曹翊彣、江灯財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呂琴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陳兆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陳志龍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26頁、第231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劉千資、林賽珍、古茗馨、施淑菁、鄭品喬、陳聖昌、陳芷盈、孫慧茹、陶慧娟、林麗君、陳宇誸、賴泳宏、許惠萍、張翊群、卓筱喻、劉寶連、呂琴凰、郭賜謙、蔡欣庭、曹翊彣、江灯財、陳兆飛、張昱騰、證人即被害人黃妍綾、孫旺男、莊為翔、賴筱薇、林昶言於警詢中證稱屬實(見359號偵查卷第17頁、14550號偵查卷第22頁至第23頁、867號偵查卷第8頁至第11頁、1164號偵查卷第16頁至第18頁、第39頁至第40頁、360號偵查卷第4頁至第6頁、第31頁、14155號偵查卷第8頁至第11頁、1145號偵查卷第12頁至第13頁、3277號偵查卷第5頁至第6頁、4468號偵查卷第14頁至第16頁、4887號偵查卷第17頁至第19頁、7146號偵查卷第4頁至第6頁、868號偵查卷第6頁至第7頁、361號偵查卷第3頁至第5頁、3667號偵查卷第21頁至第22頁、114號偵查卷第3頁至第4頁、14723號偵查卷第3頁至第4頁、2306號偵查卷第5頁至第8頁、11460號偵查卷第34頁至第36頁、第51頁至第53頁、第63頁至第66頁、第76頁至第79頁、第92頁至第93頁、第128頁至第130頁、16249號偵查卷第3頁、12322號偵查卷第14頁至第16頁、748號偵查卷第4頁至第6頁),並有渣打商銀110年9月29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35624號函及檢附被告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各1份、渣打商銀111年10月4日渣打商銀字第1110034697號函1紙、被告提出之委託投資契約、合作契約各1份、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現代財富投資有限公司及「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之查詢結果各1份(見748號偵查卷第25頁至第29頁、415號偵查卷第17頁至第24頁、第39頁至第40頁、本院卷第107頁),暨如附表受詐欺匯款證據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所稱之掩飾、隱匿行為,目的在遮掩、粉飾、隱藏、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間之關聯性,是此類洗錢行為須與欲掩飾、隱匿之特定犯罪所得間具有物理上接觸關係(事實接觸關係)。而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然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交付渣打商銀之存摺、印鑑章、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不法使用,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罪之不確定犯意,而其提供帳戶之上開行為,屬於刑法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之幫助犯。

㈡、被告以提供渣打商銀帳戶之存摺、印鑑章、金融卡及密碼之單一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對告訴人、被害人等施用詐術,並指示告訴人、被害人等匯款至上開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自上開帳戶轉匯後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係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復其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處斷。檢察官雖僅就附表編號1至19部分提起公訴,惟附表編號20至28部分,均與上開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並已於106年1月6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3頁至第234頁),被告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惟參酌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與本案所為之犯行尚不具有相同或類似之性質,亦非屬具有重大惡性特徵之犯罪類型,是本案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被告係幫助他人犯前開之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同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於審理中業已就上開幫助洗錢犯行自白犯罪,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為獲得利潤,將銀行帳戶之存摺、印鑑章、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幫助他人犯罪,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身分,助長詐欺犯罪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更將造成警察機關查緝詐欺集團犯罪之困難,並致使告訴人之財產權受侵害,本案審理範圍總計詐欺金額達5,848,800元,且被告均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之損害,所為實值譴責,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因故手部活動不便,目前無業由父母負擔生活費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固有明文。經查,被告將本案帳戶之存摺、印鑑章、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然未有證據可認其受有報酬,故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雖詐得款項,惟因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被告既未實際取得該部分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又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然並未有「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明文,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告訴人受詐欺而匯入之款項並非被告所有,且被告將存摺、印鑑章、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後,即未實際掌握本案渣打商銀帳戶及其內之金錢,故被告就本案之詐欺款項尚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管領權,自不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對其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立夫、陳子維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鍾佩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受詐欺匯款證據及證據出處 偵查案號 1 劉千資 (有提告) 110年8月7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劉千資誆稱:已將中國某博弈網站破譯、侵入後台修改數據以提高賠率,可匯款參與博弈獲利云云。 110年8月23日上午9時50分許;110年8月25日上午10時25分許、同日上午10時26分許、同日下午1時29分許、同日下午1時30分許;110年8月26日中午12時23分許、同日中午12時24分許、同日中午12時25分許、同日晚間8時22分許、同日晚間8時23分許、同日晚間8時24分許、同日晚間8時26分許、同日晚間8時27分許 20萬元、10萬元、1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5萬元、10萬元、10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共13筆,合計120萬元) ⑴告訴人劉千資提出之博弈網頁、對話紀錄、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凱基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存摺、郵政綜合儲金簿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凱基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等資料(見867號偵查卷第21頁至第5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867號偵查卷第12頁、第14頁至第20頁) 111年度偵緝字第423號(111年度偵字第867號)起訴 2 林賽珍 110年8月18日前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林賽珍誆稱:可 在「央行幣」網站投資外匯期貨獲利云云。 110年8月23日中午12時35分許 833,800元 ⑴被害人林賽珍提出之霧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臉書及博弈網頁截圖(見359號偵查卷第18頁下方、第21頁及背面)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359號偵查卷第22頁及背面、第36頁) 111年度偵緝字第420號(111年度偵字第359號)起訴 3 古茗馨 110年4月間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古茗馨誆稱:可投資香港房地產獲利云云。 110年8月24日中午12時11分許、同日中午12時12分許;110年8月25日中午12時11分許;110年8月26日中午12時16分許、同日中午12時18分許;110年8月27日中午12時11分許 1萬元、3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共6筆,合計12萬元) ⑴被害人古茗馨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郵政存簿儲金簿、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4887號偵查卷第27頁至第34頁、第113至114頁〈編號61至66〉)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4887號偵查卷第20頁及背面、第89頁至第93頁) 111年度偵字第4887號起訴 4 施淑菁 (有提告) 110年6月12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施淑菁誆稱:可在「泰華國際」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8月24日中午12時22分許 20萬元 ⑴告訴人施淑菁提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7146號偵查卷第20頁至第21頁背面)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7146號偵查卷第16頁、第18頁及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7146號起訴 5 鄭品喬 (有提告) 110年8月6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鄭品喬誆稱:可加入新加坡電商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8月24日下午4時10分許、同日晚間7時30分許、同日晚間7時31分許 5萬元、5萬元、5萬元(共3筆,合計15萬元) ⑴告訴人鄭品喬提出之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見868號偵查卷第8頁背面下方、第9頁背面上方)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868號偵查卷第13頁至第19頁) 111年度偵緝字第425號(111年度偵字第868號)起訴 6 陳聖昌 (有提告) 110年8月17日晚間1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聖昌誆稱:可在「VAMTAGE FX(Trade your way)」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8月25日上午11時49分許 5萬元 ⑴告訴人陳聖昌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見361號偵查卷第25頁至第3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361號偵查卷第8頁至第9頁、第13頁) 111年度偵緝字第422號(111年度偵字第361號)起訴 7 陳芷盈 (有提告) 110年8月15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芷盈誆稱:可在「金牛國際」博 弈網站下注獲利云云。 110年8月25日中午12時26分許、同日中午12時31分許;110年8月26日中午12時39分 許、同日中午12時43分許、同日中午12時49分許 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5萬元(共5筆,合計45萬元) ⑴告訴人陳芷盈提出之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見14155號偵查卷第12頁至第2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北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4155號偵查卷第74頁至第75頁、第78頁、第81頁至第85頁) 111年度偵緝字第417號(110年度偵字第14155號)起訴 8 孫慧茹 (有提告) 110年7月間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孫慧茹誆稱:可在「高盛證券」網站投資貨幣獲利云云。 110年8月25日中午12時47分許 5萬元 ⑴告訴人孫慧茹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見3667號偵查卷第25頁至第27頁、第29頁至第3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3667號偵查卷第23頁至第24頁、第38頁及背面) 111年度偵緝字第428號(111年度偵字第3667號)起訴 9 陶慧娟 (有提告) 110年7月26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陶慧娟誆稱:可在「新濠天地」投資平台操作下注獲利云云。 110年8月25日下午2時33分許 28萬元 ⑴告訴人陶慧娟提出之渣打銀行現金存款交易明細、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截圖(見114號偵查卷第11頁、第15頁至第2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4號偵查卷第40頁及背面、第44頁、第55頁) 111年度偵緝字第419號(111年度偵字第114號)起訴 10 林麗君 (有提告) 110年8月11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林麗君誆稱:已破譯某中國基金平台 ,可藉此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8月26日下午3時46分許、同日下午3時47分許、同日下午3時48分許、同日下午5時1分許 3萬元、3萬元、3萬元、17,100元(共4筆,合計107,100元) 告訴人林麗君提出之查詢12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見14723號偵查卷第5頁至第6頁) 111年度偵緝字第415號(110年度偵字第14723號)起訴 11 黃妍綾 110年5月31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黃妍綾誆稱:可在「國際福彩娛樂 城」博弈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8月26日下午5時1分許 3萬元 被害人黃妍綾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見2306號偵查卷第9頁至第18頁背面、第21頁背面〈照片編號52〉) 111年度偵緝字第430號(111年度偵字第2306號)起訴 12 陳宇誸 (有提告) 110年7月10日晚間10時32分許起,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宇誸誆稱:可在網址「https://www.lsryoc.cn」投資平台網站註冊會員操作獲利云云。 110年8月26日下午5時14分許、同日下午5時20分許 5萬元、1萬元(共2筆,合計6萬元) ⑴告訴人陳宇誸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見1164號偵查卷第19頁至第28頁、第3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64號偵查卷第32頁至第35頁) 111年度偵緝字第426號(111年度偵字第1164號)起訴 13 賴泳宏 (有提告) 110年8月24日晚間8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賴泳宏誆稱:可在「澳門新葡京」網站註冊操作下注獲利云云。 110年8月26日晚間7時35分許;110年8月 27日中午12時27分許 27,000元、5萬元(共2筆,合計77,000元) ⑴告訴人賴泳宏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見360號偵查卷第2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360號偵查卷第9頁及背面、第28頁背面) 111年度偵緝字第421號(111年度偵字第360號)起訴 14 孫旺男 110年8月21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孫旺男誆稱:可在某賭博網站鑽漏洞下注獲利云云。 110年8月26日晚間7時49分許 4,000元 ⑴被害人孫旺男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1145號偵查卷第14頁下方)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自強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45號偵查卷第15頁、第17頁、第23頁) 111年度偵緝字第424號(111年度偵字第1145號)起訴 15 莊為翔 110年8月25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莊為翔誆稱:可在「融信國際」網站上鑽漏洞獲利云云。 110年8月26日晚間8時7分許 16,000元 ⑴被害人莊為翔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臉書貼文、投資網頁、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見360號偵查卷第44頁至第49頁背面)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360號偵查卷第34頁及背面、第37頁) 111年度偵緝字第421號(111年度偵字第360號)起訴 16 賴筱薇 110年7月底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賴筱薇誆稱:可在「NEX Exchange 」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0年8月26日晚間8時58分許 1萬元 ⑴被害人賴筱薇提出之匯款單據、存摺翻拍照片、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投資網頁、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14550號偵查卷第25頁至第28頁背面)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4550號偵查卷第43頁至第44頁背面) 111年度偵緝字第416號(110年度偵字第14550號)起訴 17 許惠萍 (有提告) 110年7月27日下午5時20分許起,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許惠萍誆稱:做生意 資金不足需借款云云。 110年8月27日上午8時25分許 7萬元 ⑴告訴人許惠萍提出之Messenger、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匯款單據翻拍照片、郵政存簿儲金簿、臺灣企銀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3277號偵查卷第10頁至第15頁) ⑵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3277號偵查卷第20頁至第22頁、第28頁及背面) 111年度偵緝字第429號(111年度偵字第3277號)起訴 18 張翊群 (有提告) 110年6月10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張翊群誆稱:可在「BTC」網站儲值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8月27日中午12時14分許、同日中午12時15分許 5萬元、5萬元(共2筆,合計10萬元) ⑴告訴人張翊群提出之Instagram、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見1164號偵查卷第42頁至第4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64號偵查卷第50頁及背面、第59頁至第61頁) 111年度偵緝字第426號(111年度偵字第1164號)起訴 19 卓筱喻 (有提告) 110年8月3日下午5時22分許起,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卓筱喻誆稱:可在「cmeusa.club 」網路期貨投資平台儲值下注獲利云云。 110年8月27日下午1時許 100萬元 ⑴告訴人卓筱喻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見4468號偵查卷第35頁上方〈註記「第十筆」〉)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4468號偵查卷第17頁及背面、第21頁、第24頁背面) 111年度偵緝字第427號(111年度偵字第4468號)起訴 20 劉寶連 (有提告) 110年7月間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劉寶連誆稱:可在「澳門威尼斯人」博弈網站下注獲利云云。 110年8月23日晚間6時12分許 60萬元 告訴人劉寶連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11460號偵查卷第69頁、第70頁上方) 111年度偵字第11460號移送併辦 21 呂琴凰 (有提告) 110年4月中旬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呂琴凰誆稱:可提出中國香港大樂透公司內幕消息下注賺錢,惟需繳納保證金及手續費始可領取獎金云云。 110年8月25日下午1時6分許 345,900元 告訴人呂琴凰提出之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LINE通訊軟體帳號首頁暨對話紀錄、投注網站、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資料(見12322號偵查卷第21頁左上方、第22頁至第59頁) 111年度偵字第12322號移送併辦 22 郭賜謙 (有提告) 110年8月24日晚間9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郭賜謙誆稱:繳納會員費後可得知今彩539號碼,保證每期至少中三星云云。 110年8月25日下午5時54分許 1萬元 告訴人郭賜謙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翻拍照片、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11460號偵查卷第56頁至第59頁) 111年度偵字第11460號移送併辦 23 林昶言 110年8月18日下午3時50分許起,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林昶言誆稱:可透過 「imerrtw」網站操作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 110年8月26日晚間8時31分許 2萬元 被害人林昶言提出之LINE、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投資網頁截圖資料(見11460號偵查卷第134頁至第202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11460號移送併辦 24 蔡欣庭 (有提告) 110年8月26日前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蔡欣庭誆稱:可在「鼎盛基金平台」網站註冊帳號儲值投注獲利云云。 110年8月26日晚間8時56分許 5,000元 告訴人蔡欣庭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手機簡訊截圖(見11460號偵查卷第80頁、第84頁至第88頁) 111年度偵字第11460號移送併辦 25 曹翊彣 (有提告) 110年7月31日下午5時28分許起,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曹翊彣誆稱:可透過「ZA」購物網站儲值批貨轉售獲利云云。 110年8月27日上午9時24分許 5,000元 告訴人曹翊彣提出之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11460號偵查卷第40頁、第42頁至第47頁) 111年度偵字第11460號移送併辦 26 江灯財 (有提告) 110年8月16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江灯財誆稱:可在「新葡京」博弈網站註冊帳戶下注賺錢,惟需繳納保證金始可領取現金云云。 110年8月27日中午12時32分許 5,000元 告訴人江灯財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Messenger、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截圖(見11460號偵查卷第98頁、第110頁至第123頁) 111年度偵字第11460號移送併辦 27 陳兆飛 (有提告) 110年6月間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兆飛誆稱:可加入「台灣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投資賺取差價獲利云云。 110年8月25日下午5時33分許 2萬元 告訴人陳兆飛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LINE暱稱「台灣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汪曉雯」首頁截圖(見16249號偵查卷第24頁左下方、第25頁) 111年度偵字第16249號移送併辦 28 張昱騰 (有提告) 110年8月19日上午10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張昱騰誆稱:可在「新葡京」博奕網站依指示下注獲利云云。 110年8月26日下午5時25分許 3萬元 ⑴告訴人張昱騰提出之Messenger、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截圖(見748號偵查卷第8頁及背面)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748號偵查卷第10頁及背面、第14頁) 112年度偵字第748號移送併辦

裁判日期:202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