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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竹簡字第 10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竹簡字第100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沁憶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乙○○係前男女朋友關係。甲○○因與乙○○就其2人所生子女之扶養及監護糾紛問題,不滿乙○○,即基於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至同年7月間,在附表所示之社群軟體中,以暱稱「qin151_」、「甲○○」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揭網路平臺上,接續刊登如附表所示之侮辱性及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誹謗性文字內容,足以貶損乙○○之人格評價及社會聲譽。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附表網路平台之擷圖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所為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被告本案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詳如附表「所涉犯罪」欄)。

㈡按言論可分為客觀之「事實陳述」及主觀之「意見表達」二

者,「事實陳述」得以驗證真偽,「意見表達」則係個人對於事物之主觀價值判斷,無從驗證真偽。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係處罰行為人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像的公然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考。

檢察官雖認被告就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公然侮辱罪等語。然查,被告該篇文章之前段「嘴巴這麼賤都沒照過鏡子是嗎

藥吃到孩子打掉幾個十隻手指頭不出來??是在裝什麼從媽媽肚子裡剛出來???」所指之對象,並非被告,而後段「在這樣我真的要把你不好過 拿手錶去當 還被店家說高仿的秘密講出來哦」等語,所指之對象固為被告,然此部分已經涉及事實之陳述,揆諸上開說明,應屬誹謗之構成要件行為(按此部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檢察官所認容有誤會,應予變更起訴法條後審究被告之責。

㈢被告本案係基於相同犯意、相同犯罪動機,於密切接近之時

間所為,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所為,貶損乙○○之

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所為實無足取,本當從重量刑。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下之時空背景,及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除本案之外別無其他刑案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被告本案所為,除造成乙○○名譽法益受害外,純粹只能達到發洩情緒之作用,反陷自己涉犯本案,實在是不智之舉,也無法達到解決與乙○○間糾紛之目的。希望被告日後謹言慎行,切勿再罹刑章。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語附表:

編號 刊登之網路平台 刊登之內容(原文照引) 所涉犯罪 1 Instagram,暱稱「qin151_」 OK實在很不想負面 所以我選擇把耳朵關起來 我覺得我自己很有責任感就好了! 總比乙○○那個廢物好太多太多了 乙○○三個字 目前是我說過最髒的髒話了 ㄎㄎ 公然侮辱罪 2 Instagram,暱稱「qin151_」 今天才知道乙○○那個智障上禮拜有打去公司 又打給我經濟 年輕人管好一點 文章我還是照發 真的不知道丟臉 管好自己還有你家人還有你年輕人 不知羞恥的垃圾 偷吃不擦嘴又拋家棄子 混什麼兄弟 好好玩陣頭吧你 公然侮辱罪、散布文字誹謗罪 3 Instagram,暱稱「qin151_」 乙○○你這廢物 我講最後一次少惹我 你留下的爛攤子我在擦屁股 一輩子混不起來 丟臉丟到家 沒那麼多時間跟你耗 好好跟那個女的打砲就好 給你臉真以為自己是什麼東西 那台載麻仔的破車 這個月處理不出來就不要再跟我吵了 瞎了狗眼攤上你這絕世媽寶大廢物 看去哪裡死一死屍體比較不會臭! 滾遠一點 公然侮辱罪、散布文字誹謗罪 4 Instagram,暱稱「qin151_」 真的難看死了ㄟ 丟臉丟到爆! 也麻煩自己講清楚關係! 真的不要裝逼裝成這樣!乙○○! 大方點吧! 我真的很累! 自己偷吃的光明正大 我不戳破你什麼! 但麻煩搞清楚自己的狀況 我不是你的誰 更不是誰的誰 好自為之 你的少年仔 跟你半斤八兩 散布文字誹謗罪 5 Facebook,暱稱「甲○○」 哈囉~這個抽雪茄的男子 麻煩請你現任女友嘴巴克制一點好嗎?? 真的麻煩了!!! 嘴巴這麼賤都沒照過鏡子是嗎 藥吃到孩子打掉幾個十隻手指頭不出來?? 是在裝什麼從媽媽肚子裡剛出來??? 在這樣我真的要把你不好過 拿手錶去當 還被店家說高仿的秘密講出來哦 散布文字誹謗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