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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竹簡字第 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竹簡字第4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谷振工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國華被 告 張堂玉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7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堂玉犯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違反停工通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谷振工程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違反停工通知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張堂玉係谷振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國華)派駐在新竹縣○○鄉○○○街000號旁之「110府建字第498號住宅新建工程」所承攬工作場所之負責人,明知行政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檢查員洪吉誠於民國111年8月3日至上開工作場所檢查,發現該工作場所外牆施工架高差2公尺以上開口未設置護欄,使現場勞工有遭受立即發生危險之虞,隨即依勞動檢查法第28條之規定,以111年8月3日勞職北4字第1117400239號停工通知書即書面通知谷振工程有限公司逕予先行停工,並由會同檢查之張堂玉簽收。嗣行政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檢查員洪吉誠於111年9月23日至上開工作場所實施復工查證,發現前開停工範圍之外牆施工架等場所,未經復工認可,即已從事模板拆除作業,違反停工通知,而查悉上情。案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張堂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第3461號他卷第13至14頁),復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1年10月3日勞職北4字第1111051646號函所附談話紀錄、停工通知書、111年8月3日外牆模板尚未拆除與111年9月3日復工時外牆模板已遭拆除之比對相片等件在卷可稽(見第3461號他卷第2頁、第3頁、第4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張堂玉所為,係違反勞動檢查機構依勞動檢查法第28條所發之書面停工通知之規定,而犯同法第34條第1 項第2 款之違反停工通知罪。

(二)被告谷振工程有限公司係屬法人,因其受僱人張堂玉執行業務違反勞動檢查機構依勞動檢查法第28條所發之書面停工通知,而犯勞動檢查法第34條第1 項第2 款之罪,應依同法第34條第2 項之規定,科以同條第1 項所定之罰金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工程使施作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而遭主管機關核發停工通知,被告張堂玉、谷振工程有限公司對此均有所知悉,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復工,置現場勞工之安全於不顧,自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張堂玉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見本院卷第11頁),及被告谷振工程有限公司之營業規模、營業狀況,復考量本案違反勞動檢查法之情節、所生之危害、幸未釀成工安事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張堂玉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張堂玉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足認被告張堂玉已有悔悟之意,經本案之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勞動檢查法第28條、第3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柏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勞動檢查法第28條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檢查法第3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 26 條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者。

二、違反第 27 條至第 29 條停工通知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檢查法
裁判日期: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