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竹簡字第66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堂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6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堂胤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近年來國內多有詐欺犯案,仍輕率提供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致使詐欺取財之正犯得以隱身幕後,難以查獲,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猖獗,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實值譴責,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高中肄業、離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提供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給詐騙集團成員,尚無積極證據足認其有因此實際取得何報酬或利益,故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苗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6710號被 告 張堂胤 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堂胤前因販賣人頭帳戶涉嫌幫助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一般社會常見之詐騙集團詐財案件中,詐騙集團為掩飾自己之犯罪行跡,除使用人頭帳戶誘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外,其與被害人聯繫及向被害人施用詐術時,亦避免使用自己名義申辦之電話,而使用他人提供之人頭電話,故提供電話供陌生人自行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詐欺等財產犯罪及隱匿其犯罪行跡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可能被犯罪集團用以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附表一所示之電信業者門市,申辦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後,將該等門號SIM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綽號「小白」不詳之成年男子,供其所屬詐騙集團作為聯絡被害人犯罪工具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犯罪集團成員取得該等門號SIM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以該等門號,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公司)註冊附表一所示之蝦皮帳號,再於111年8月23日晚間6時43分許,佯以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名義撥打電話予黃俊翔,訛稱:因系統被駭,導致其有20本書之消費紀錄云云,並由假冒銀行之人續佯稱:為防止被銀行扣款,需依指示匯款至安全帳戶云云,致黃俊翔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嗣黃俊翔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蝦皮帳號所綁定門號為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始知上情。
二、案經黃俊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堂胤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俊翔於警詢中指述情節相符,且有蝦皮公司111年9月20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920048S號函所附之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所提出之通話紀錄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9日台信服字第1110004560號函所附之門號申請書影本、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30日遠傳(發)字第11111203377號函所附之門號申請書影本、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屬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堂胤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子維附表一編號 時間 地點 電信業者門市 行動電話門號 蝦皮帳號 1 110年7月8日 苗栗縣○○市○○路000號 台灣大哥大苗栗中正直營服務中心 0000000000 _z0suz3baw 0000000000 _ypjfs4xln 2 111年8月21日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 遠傳桃園平鎮南勢直營門市 0000000000 59ublhsxp8附表二編號 時間 金額(不含手續費)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對應之蝦皮帳號 1 111年8月23日 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_ypjfs4xln 2 111年8月23日 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_ypjfs4xln 3 111年8月23日 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_ypjfs4xln 4 111年8月23日 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_ypjfs4xln 5 111年8月23日 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_ypjfs4xln 6 111年8月23日 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_ypjfs4xln 7 111年8月23日 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59ublhsxp8 8 111年8月23日 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59ublhsxp8 9 111年8月23日 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59ublhsxp8 10 111年8月23日 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59ublhsxp8 11 111年8月23日 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59ublhsxp8 12 111年8月23日 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59ublhsxp8 13 111年8月23日 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_z0suz3baw 14 111年8月23日 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_z0suz3baw 15 111年8月23日 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_z0suz3baw 16 111年8月23日 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_z0suz3b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