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62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原誠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原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又被告多次屆期無故未接受徵兵檢查之犯行,係於密接之時間所為,且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其為依法應辦理徵兵處理之役齡男子,竟怠於履行服兵役之義務,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致兵役業務專責機關無從辦理徵兵處理,危害徵兵制度,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兼衡其教育程度、本件犯罪動機、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汶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8744號被 告 許原誠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號七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原誠係民國(下同)92年次役齡男子,居住在戶籍地即新竹市○區○○○路00號7樓之3,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明知新竹市政府東區區公所指定應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參加徵兵檢查,而且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業經同居家屬即許原誠之母蕭秋淑、其姐許庭瑄簽收,蕭秋淑也已經轉告許原誠上開徵兵檢查事項,惟許原誠竟無正當理由未前往報到,致未能辦理徵兵檢查。
二、案經新竹市政府函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自白認罪;(二)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4份、送達證書4份;(三)役男體檢未到檢名冊4份;(四)新竹市東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魏珮如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徵兵檢查通知書簽收人 1 111年3月8日 13時10分。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地下1樓樂活館。 蕭秋淑 2 111年9月2日 14時20分。 同上。 許庭瑄 3 111年12月5日 14時40分。 同上。 蕭秋淑 4 112年2月10日 14時。 同上。 蕭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