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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交附民移調字第 2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210號聲 請 人 彭裕弘

郭瑞玉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相 對 人 李齊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之調解筆錄,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調解筆錄原本、正本調解成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一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4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觀之,訴訟上和解、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因漏列聲請人郭瑞玉,而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始符兩造調解成立之意旨。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瑩芳附表一:

編號 調解筆錄頁數及位置 調解筆錄應更正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1 第1頁當事人欄 聲請人彭裕弘 聲請人彭裕弘 郭瑞玉 2 第1頁第19行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佰萬元,......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等共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 3 第2頁第1行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人等其餘請求拋棄 4 第2頁第5行 相對人就本件不得向聲請人為任何主張 相對人就本件不得向聲請人等為任何主張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