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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偵聲更一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偵聲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文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延長羈押,經本院以112年度偵聲字第55號裁定後,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文釋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吳文釋因涉嫌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述與證人、相關證據歧異,因本案尚在偵查中,仍有共犯待查,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再次涉犯本案多起竊盜犯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延長羈押意旨略以:被告所涉部分犯罪事實仍有待調查,仍有勾串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必要,爰聲請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三、查經本院於112年6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撤銷更裁後訊問被告,被告否認涉嫌之所有犯罪嫌疑,但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就涉嫌羈押聲請書附表編號6、8至10之犯行原已認罪,於本院今日訊問時卻改口全盤否認,表示之所以會認罪,是警察要其認一認云云,然被告所涉犯嫌,都有羈押聲請書上所載相關證據在卷可佐,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一再被問及此節,對卷內確有對其不利之證據乙節,已經知之甚稔,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前於11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罪確定,卻於短時間內再涉犯本案犯罪,當有反覆實施之虞。另被告有因案被發布通緝之紀錄,也有逃亡之虞。被告既否認犯行,所述前後不符,相關人證未來當有傳喚、行交互詰問之必要,也認為被告有影響證人證詞之可能性,有與證人、共犯勾串之虞。本案有上開羈押原因,且被告涉犯多起竊盜案件,危害社會治安重大,考量比例原則後,也認為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故諭知被告應自112年5月29日起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5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羈押
裁判日期:2023-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