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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撤緩字第 1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11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取財等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61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一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一七號刑事判決對甲○○所為緩刑參年之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617號判決(110年度少連偵字第96號等)判處共同恐嚇取財未遂部分有期徒刑9月,共同誣告部分有期徒刑3月,同時宣告緩刑3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緩刑條件,該案於112年6月3日確定(聲請意旨誤載為112年4月27日,應予更正),惟被害人黃凱楨具狀表示,受刑人僅賠償新臺幣(下同)6萬元後即未履行上開判決附表所示之調解條件,顯見受刑人忽視刑罰強制性之心態,怠於履行緩刑條件之故意甚明,顯然未知悔悟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且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

55號判決判處共同恐嚇取財未遂部分有期徒刑10月,共同誣告部分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617號判決撤銷改判處共同恐嚇取財未遂部分有期徒刑9月,共同誣告部分有期徒刑3月,均緩刑3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緩刑條件,該案於112年6月3日確定,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即112年6月3日起至115年6月2日止等情,有上開案號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至第51頁、第53頁至第103頁、第105頁至第107頁)。惟受刑人迄今僅於111年11月30日給付5萬元,分期付款部分僅支付第1期之1萬元款項,共計6萬元予被害人,未依上開判決諭知之緩刑條件按期支付應給付之金額予被害人等情,為受刑人所坦認(本院卷第115頁至第116頁),是受刑人實付予被害人之金額與其應付金額相差懸殊,且有幾乎未按期還款之情,故受刑人並未遵期履行上開判決所諭知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之緩刑條件。準此,受刑人違反上開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所定負擔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受刑人前於上開案件審理中,既已衡酌自身之經濟狀況及清

償能力,於取得被害人對其依和解成立內容履行之信賴而與之達成和解,並以此和解成立內容作為緩刑期間內之負擔,足見上開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為法院對於受刑人宣告緩刑之重要參考依據。詎受刑人竟悔棄承諾,迄今僅給付6萬元,影響被害人之權益甚鉅,是其違背誠信,未依據緩刑條件遵期履行,其違反本件緩刑宣告所定負擔之情節當屬重大,雖受刑人經本院訊問時陳稱其可繼續履行緩刑條件,並願於112年10月25日給付6千元云云(本院第116頁),惟受刑人上開允諾與其前開附表所示每月應給付1萬元之緩刑條件,尚有顯著差距外,本院迄今未見受刑人陳報其所允諾之給付資料到院,是受刑人上開所言除不足作為本院之參考外,受刑人亦陳稱:對方可以直接對我聲請強制執行等語(本院第116頁),故依受刑人上開言行,足認受刑人對上開判決所諭知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之緩刑條件態度消極。從而,本院認上開判決對受刑人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應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所受之緩刑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旎娜附表:

被 告 緩刑條件 甲○○ 張永勳應給付黃凱楨新臺幣30萬元,給付方式為:民國111年11月30日給付5萬元,其餘25萬元分25期,於每月月底前給付1萬元。 備註: ㈠上開緩刑條件為被告與被害人於111年11月1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95號和解筆錄之和解內容一、二前段賠償約定。 ㈡和解內容一、二後段關於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另給付懲罰性違約金部分,雖未列入本案緩刑條件,惟仍具有民事訴訟法之和解效力,併予敘明。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3-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