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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智簡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智簡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玉琴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本 文劉玉琴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㈠劉玉琴明知其於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販售之「小米遊戲滑鼠」

商品,並未依電信法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之規定,提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申請審驗而取得認證號碼,竟意圖欺騙他人,基於就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之犯意。

㈡時間: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

㈢地點: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

㈣方式:利用通訊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蝦皮購物」網站,並

以帳號「cinddyyliou」登入該網站拍賣網頁,刊登「小米遊戲滑鼠」商品銷售資訊,並在商品規格欄位上登載由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伊瑪格公司)就同一商品向NCC所申請審驗合格而取得之認證號碼「CCAJ18LP47D0T2」(下稱本案認證號碼),表示所販售之「小米遊戲滑鼠」商品業經NCC檢驗合格,而就該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之表示。

二、證據:㈠被告劉玉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俊佑於警詢之指述。

㈢型式認證資料查詢、蝦皮購物網站列印畫面、訂單明細、新

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暨附件、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提供之大陸小米官網訂單詳情各1份。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

㈡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所販售之商

品並未取得NCC認證,為圖便利而於個人之蝦皮賣場刊登NCC認證之本案認證號碼,足使瀏覽之不特定人誤信商品品質而陷於誤買之風險,且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所為欠缺法治觀念,實不可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自述犯罪動機是將用不習慣的滑鼠賣出,且依被告提供之大陸小米官網訂單詳情資料所示,其所購買之「小米遊戲滑鼠」數量僅有3個,足見被告非為商業營利惡性競爭而影響交易秩序,犯罪情節相較輕微,兼衡被告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緩刑: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其因一時疏失,致罹刑章,本應接受刑事制裁及教化,然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已具悔意,且盡力調解,惟告訴代理人連續2次調解庭未到場而無法調解成立,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㈣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公訴意旨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

212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嫌云云。惟查:

1、按偽造文書罪,有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之分。前者,係指無製作權之人以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而於內記載不實之事項,乃偽造「他人」所製作之文書,其內容既虛,形式亦偽,如刑法第210條至第212條所規定之文書是。後者,則係就其自己制作之文書,故為不實之記載,係偽造自己制作之文書,其內容雖虛,但形式非偽,如刑法第213條、第214條、第215條規定之文書屬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因此,行為人在其有權製作之文書而為不實之登載,非刑法第210條至第212條規定之範疇。

2、經查,被告於犯罪事實所載時、地在個人蝦皮賣場上刊登販售「小米遊戲滑鼠」商品銷售資訊時,固有在商品規格欄位上登載告訴人伊瑪格公司申請之本案認證號碼,惟被告係以自身之蝦皮賣場名義刊登相關販售資訊,而未有冒以告訴人名義販售。是被告於個人蝦皮賣場填寫「小米遊戲滑鼠」具NCC認證之商品規格與實際狀況雖不相符而屬虛偽,然被告既有權於其個人賣場之商品銷售資訊應如何刊登,縱有不法利用告訴人申請之本案認證號碼填載於個人賣場,仍與偽造之構成要件有別,而不能證明涉犯上開罪名,是公訴意旨認被告另涉犯上開罪嫌,容有誤會,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前開有罪部分因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第1項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妨害農工商等
裁判日期:202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