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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聲保更一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彭金男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強制治療(111年度執聲字第1038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456號裁定後,聲請人及受處分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9月6日以112年度保抗字第4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行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刑法第91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處分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23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1月確定;又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侵訴字第5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110年2月17日假釋出監,嗣於110年7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又受處分人雖於111年3月間再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新竹縣政府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第12屆第7次會議決議提報刑後強制治療,檢察官據此向本院聲請刑後強制治療,有新竹縣政府111年11月16日府社保字第1113808103號函、111年9月22日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第二階段身心治療處遇成效評估報告、穩定動態危險評估量表、急性動態危險評估量表、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紀錄表、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再犯危險鑑定評估報告書、性侵害加害人整體性評估表在卷可佐(見聲卷第9頁、第139至165頁)。

(三)然受處分人涉嫌於111年3月間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45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見聲卷第217至222頁),且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已分別以112年3月24日新縣衛毒防字第1123500373號函覆「受處分人已完成個別輔導教育,經本縣112年3月16日第12屆第12次性侵害加害人評估會議決議予以結案」等語暨所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身心治療處遇成效評估報告顯示「暴力危險性:低」、「再犯可能性:中低」、「㈠static99:5分,屬於中高危險。㈡動態危險評估表:穩定:3分。急性:2分」、「建議個案可以通過處遇」;112年5月10日新縣衛毒防字第1123500578號函覆「受處分人已完成進階團體輔導,經本縣112年4月20日第12屆第13次性侵害加害人評估會議決議予以結案」等語暨所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身心治療處遇成效評估報告顯示「暴力危險性:低」、「再犯可能性:低」、「㈠static99:5分,中高危險。㈡動態危險評估表:穩定動態危險評估:4分,低危險。急性動態危險評估:1分,低危險」、「再犯風險低,擬予以結案處理」等內容(見保抗卷第22至35頁),則受處分人是否確有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一情,自有疑義。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強制治療乙節,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裁判案由:強制治療
裁判日期: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