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逸軒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逸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逸軒因竊盜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2916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