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韓漢碂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韓漢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漢碂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13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