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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聲再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1號聲 請 人 仲崇儒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112 年度聲再字第1 號),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仲崇儒前因傷害案件(鈞院109年度簡上字第96號)提起再審,茲因不服再審駁回裁定,爰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等語。

二、按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下列之人得於裁判全部確定後聲請並親自閱覽評議意見:㈠當事人,閱覽評議意見要點第2條第1項亦有明訂。

三、查前述本院112 年度聲再字第1 號聲請再審案件,已於民國

112 年4 月19日裁定在案,聲請人於112年5月12日提起抗告,此有有該案裁定及刑事抗告狀可考,是本件再審裁定尚未確定,即與前揭規定不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