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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2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7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古峻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該等刑事裁判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其中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不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紀語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和誘未成年人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1日 111年6月30日至111年7月1日 111年6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143號等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623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續字第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831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932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28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12日 112年3月25日 112年7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831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932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2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9日 112年4月19日 112年5月12日 備 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50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32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63號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15日至111年10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8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3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3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日 備 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04號

裁判日期: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