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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4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1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世偉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9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世偉(下稱聲請人)為有效行使再審防禦權,聲請檢閱地院庭訊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以103年訴字第193號判處罪刑在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7月22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41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前揭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聲請人於112年3月30日具狀透過監所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刑事聲請狀聲請交付卷證資料(含地院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就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年訴字第193號案件法庭錄音錄影光碟部分,經該院以112年4月13日院高刑順105上訴418字第1129001856號函轉本院審酌,是依上規定,有關交付本院該案法庭錄音錄影光碟部分由本院裁定之,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被訴殺人未遂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已如前述,本案既非判決被告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本案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並未指明開庭日期),應於開庭翌日起至本案於105年7月22日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即至遲應於10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聲請。然聲請人遲至112年3月30日始具狀經由監所提出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有其所提「刑事聲請狀」上所蓋法務部○○○○○○○國中部收狀登記章及臺灣高等法院收狀章可按,顯已逾上開規定所定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裁判日期: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