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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7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4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許世昌具 保 人 呂承諺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犯聲請沒收保證金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法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承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呂承諺因受刑人即被告許世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3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該案嗣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4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8萬元確定而移送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前揭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經聲請人依其陳報之住所合法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查;另聲請人並依具保人陳報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且被告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綜上,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