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2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世偉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93號),聲請交付卷證影本及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世偉(下稱聲請人)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41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因聲請人對上開殺人未遂等案件尚有爭議,欲聲請再審而有預先閱覽全案卷宗之必要,故就全案卷宗聲請檢閱、抄錄、攝影或拷貝影本,並准予拷貝警偵訊及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經查:
(一)關於聲請交付卷證影本部分:聲請人前於112年3月30日具狀經法務部○○○○○○○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交付警詢、偵查、法院全部卷證影本及庭訊光碟,上開聲請交付全部卷證影本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於112年4月10日准許,僅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函轉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112年4月13日院高刑順105上訴418字第1129001856號函暨聲請人刑事聲請狀及其上批示文字在卷可稽(見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16號卷第5至10頁),是臺灣高等法院既已就聲請人聲請交付卷證影本部分予以准許,聲請人係就同一原因重複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關於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部分:本院前於收到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函轉聲請人具狀交付錄音光碟之聲請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16號裁定認聲請已逾法定期限,與法不合為由而予以駁回,嗣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842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附卷可參,並經本院向臺灣高等法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再次具狀重複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與法有違,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