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2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俊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俊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章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四、經查:查受刑人黃俊章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為憑。本院復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5月4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判書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係檢察官另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聲請為定之執行之刑,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併予敘明。
五、末查,受刑人因違反槍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即附表編號2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竹簡字第35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確定,惟因所諭知併科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關於併科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筠凱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販賣運輸毒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月10月 (5次)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1萬元) 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2月 犯罪日期 ①111年6月30日 ②111年7月3日 ③111年7月12日 ④111年7月12日 ⑤111年8月28日 111年10月13日前某日 至111年10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570號、112年度偵字第963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 第409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892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358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31日 112年5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892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35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4日 112年6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2265號(112.6.26至114.6.29)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26號(114.6.30至11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