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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9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79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謝典晉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2年度執字第370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謝典晉前經判決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本案件仍在開庭階段,已收到開庭通知書在民國112年10月3日開庭,執行檢察官要求112年9月27日執行實在可議,請求查明本件是否可易科罰金而不是入監執行40天並暫緩執行,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竹

北簡字第424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並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4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執字第3703號執行案件受理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9月8日寄發上開執行案件

之執行傳票,該傳票上並未記載否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之聲請,且該傳票記載注意事項:「六、聲請易科罰金時,請親自前來本署辦理。」,有上開執行傳票影本1份在卷可參(聲字卷第7頁),則檢察官是否已否准其易科罰金之聲請已有疑問。再者,本院詢問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有無否准受刑人易科罰金聲請,該署表示:目前受刑人尚未聲請易科罰金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聲字卷第29頁)。此外,本院調閱112年度執字第3703號執行案卷,並未見受刑人有提出易科罰金之聲請,或檢察官批示不准易科罰金之相關內容,足見受刑人認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顯屬臆測,並非可採。

㈢又受刑人所指本案件仍在開庭階段,已收到開庭通知書在112

年10月3日開庭等語,惟受刑人提出之開庭傳票係「112年簡上字第15號」之準備程序傳票(聲字卷第9頁),與上開執行案件係執行「112年度簡上字第42號」確定判決,二者係不同案件,受刑人認為上開執行案件仍在開庭階段,請求暫緩執行,容有誤會,併此指明。

㈣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人以個人臆測,認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而執上開情詞聲明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3-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