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8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凃明舜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9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凃明舜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關於「100年11月至12月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0年12月間」、第5行關於「4張」記載應更正為「3張」、倒數第2行關於「9萬83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萬7,651元」、附表一編號1部分應予刪除(銷售額合計更正為「840,124」、營業稅額合計更正為「42,008」);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4關於「營業人變更登記表」之記載應更正為「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見他字卷一第138頁)」: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凃明舜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07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凃明舜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不再有拘役或罰金刑可供選科而一律應科處徒刑,並強制併科罰金,比較後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被告本案犯行應適用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
之原始憑證,如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而無適用刑法第215條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㈣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反
覆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在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㈤被告以一接續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
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之公平性與正確性,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數額與期間,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普通之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0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品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筑芸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192號被 告 凃明舜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2樓居新北市○○區○○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凃明舜於民國100年11月至12月間,為址設新竹市○區○○街00號3樓之佳仕寶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仕寶公司)負責人, 明知佳仕寶公司於100年11月至12月間,並無向塘城有限公司及奇特興業有限公司銷貨之事實,竟於100年11月至12月間,開立附表一所載佳仕寶公司統一發票4紙給塘城有限公司,開立附表二所載佳仕寶公司統一發票2紙給奇特興業有限公司,分別交付塘城有限公司及奇特興業有限公司,經塘城有限公司及奇特興業有限公司將取得如附表一、二所載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供扣抵銷項稅額之用,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塘城有限公司及奇特興業有限公司營業人逃漏應繳納之營業稅共新臺幣(下同)9萬836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凃明舜於偵訊中不利己之供述。 1.凃明舜將國民身分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高先生」登記為佳仕寶公司負責人,未實際經營公司,且亦未保管之公司大小章事實。 2.凃明舜簽署佳仕寶公司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領取後由「高先生」保管,凃明舜未限制使用方式之事實。 2 證人王佳嘉於偵訊中之證述。 證明佳仕寶公司委託永華記帳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並由王佳嘉為佳仕寶公司領取購票證之事實。 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影本1 紙。 1.證明凃明舜在佳仕寶公司之統一發購票證申請書上簽名之事實。 2.證明王佳嘉(原名:唐王芯芃)代佳仕寶公司前往領取統一發票購票證之事 實。 4 佳仕寶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表、營業人、章程及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資料、房屋租賃契約 書等資料。 1.證明凃明舜於涉案期間為佳仕寶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2.證明凃明舜簽署佳仕寶公司之營業所需資料以辦理相關變更登記之事實。 5 佳仕寶公司銷項明細。 證明佳仕寶公司開立附表一及附表二之統一發票給塘城有限公司及奇特興業有限公司之事實。 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對佳仕寶公司之查緝案件稽查報告、佳仕寶公司銷項明細、塘城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及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奇特興業有限公司之刑事案件移送書及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859號判決。 證明佳仕寶公司在未實際出貨或提供勞務之情況下,填製附表一及附表二之不實會計憑證即發票6,幫助塘城有限公司及奇 特興業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又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於緊密之時間及地點實施附表一及附表二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行為,侵害同一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檢察官 劉 怡 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 珮 華附表一:被告凃明舜虛偽開立統一發票給塘城有限公司編號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1 100年11月 XQ00000000 265,498 13,275 2 100年12月 XQ00000000 240,623 12,032 3 100年12月 XQ00000000 143,158 7,158 4 100年12月 XQ00000000 456,343 22,818 合計 1,105,622 55,283附表二:被告凃明舜虛偽開立統一發票給奇特興業有限公司編號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1 100年12月 XQ00000000 391,358 19,568 2 100年12月 XQ00000000 319,682 15,985 合計 711,040 35,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