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麗娟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律師

蔡麗雯律師古旻書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裁判日期:2023-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