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7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范綱倫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642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筑芸裁判案由:護照條例等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