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9號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易昇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葉易昇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