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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5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佩羚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

張必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45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有顯然之漏載,惟此等文字疏誤經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林秋宜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附表更正前 更正後 【理由欄五、㈡⒌第8行】 「…依菸酒管理法第3條第1項及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2條第2項…」 【理由欄五、㈡⒌第8行】 「…依菸酒管理法第3條第1項及修正前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 【理由欄五、㈡⒌第18行】 「…,及菸酒管理法第2條第2項修正後將舊法之…」 【理由欄五、㈡⒌第18行】 「…,及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修正後將舊法之…」 【附表二第4欄標題】 菸酒管理法第2條第2項 【附表二第4欄標題】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裁判日期:202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