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3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汶翰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413、16414、16415、16416、16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蔡汶翰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