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選訴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范成連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范成連「扣案之賄賂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陸仟元」、「未扣案之賄賂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肆仟元」之記載,分別更正為「扣案之賄賂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零陸佰元」、「未扣案之賄賂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玖仟肆佰元」;理由欄乙、三、㈡之記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誤算,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翁禎翊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筑芸附表:
理由欄乙、三、㈡ 更正前 更正後 經查,被告范成連交付被告王增基、另案被告黃茂實、同案被告范振廷用以收購連署書之520萬元(計算式:240萬元+240萬元+40萬元=520萬元),係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其中已扣案之251萬6,000元(計算式:被告王增基交付50萬800元+同案被告范煥松交付3萬6,800元+另案被告章景棠交付20萬+同案被告黃子淇交付4萬元+同案被告朱品銜交付8萬+同案被告李秋煌交付2萬元+同案被告戴德堂交付4萬元+同案被告鍾淑琴交付8萬元+同案被告吳秉謙交付12萬6,000元+另案被告黃茂實交付139萬+連署人張瑞亮交付400元+連署人楊采連交付2,000元=251萬6,000元),自應依前開規定,於被告范成連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其餘未扣案之268萬4,000元(計算式:520萬元-251萬6,000元=268萬4,000元),亦應依前開規定,於被告范成連主文項下諭知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經查,被告范成連交付被告王增基、另案被告黃茂實、同案被告范振廷用以收購連署書之520萬元(計算式:240萬元+240萬元+40萬元=520萬元),係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其中已扣案之251萬600元(計算式:被告王增基交付50萬800元+同案被告范煥松交付3萬6,800元+另案被告章景棠交付20萬+同案被告黃子淇交付4萬元+同案被告朱品銜交付8萬+同案被告李秋煌交付2萬元+同案被告戴德堂交付4萬元+同案被告鍾淑琴交付8萬元+同案被告吳秉謙交付12萬600元+另案被告黃茂實交付139萬+連署人張瑞亮交付400元+連署人楊采連交付2,000元=251萬600元),自應依前開規定,於被告范成連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其餘未扣案之268萬9,400元(計算式:520萬元-251萬600元=268萬9,400元),亦應依前開規定,於被告范成連主文項下諭知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