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選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英樓選任辯護人 鄭勵堅律師
張乃其律師被 告 賴謝蓉妹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91、123、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謝蓉妹有投票權之人,要求不正當利益,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陳英樓無罪。
事 實
一、賴謝蓉妹籍設新竹縣○○鎮○○路○○段000號,於新埔鎮鎮長選舉係有投票權之人,陳英樓則係新竹縣新埔鎮第19屆鎮長候選人,賴謝蓉妹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晚間7時許,前往新竹縣新埔鎮田新路夜市旁廣場,參加陳英樓舉辦之「歡樂童趣園遊會」,因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違規停放在新竹縣新埔鎮中正一街與田新路交岔路口,遭警於同日晚間7時44分許,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為由開具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賴謝蓉妹為期免於繳納罰鍰,於111年11月17日上午8時46分許,以市話000000000號撥打予陳英樓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彼時正在開車中之陳英樓表示停車遭警開單一事,陳英樓回覆賴謝蓉妹可交付該單、會叫人處理等語,賴謝蓉妹表示其賣菜3天亦賣不到違規停車之罰鍰,並言明將送單至陳英樓競選總部,陳英樓應允後,賴謝蓉妹竟基於有投票權之人要求不正利益而許以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犯意,表示自己及媳婦將投票支持陳英樓,且要求陳英樓須為其處理該張違規停車標示單。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部分:
(一)被告賴謝蓉妹爭執其於警詢中就附表所示之供述內容有筆錄不實之情,經本院當庭勘驗後,其與檢察官均同意以本院勘驗後如附表一所示之警詢供述為主。
(二)另按通訊監察之錄音、錄影,其所錄取之聲音或畫面係憑機械力拍錄,未經人為操控,警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監聽電話所製作之通訊監察紀錄譯文,為該監聽電話錄音之「派生證據」,若被告對該通訊監察紀錄譯文有所爭執,而就監聽電話錄音帶又無直接播放勘驗之困難,在未辨明該監察紀錄譯文之真正時,自不能遽以該通訊監察紀錄譯文採為論罪之基礎。準此,是項監聽譯文倘係公務員(警員)依法定程序而取得,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就其真實性復無爭執(即不否認譯文所載對話內容之真實無偽),法院並曾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自得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14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判決所引用通訊監察譯文(詳如後述),事前已由本院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此經本院調取111年聲監字第344號刑事一般卷宗及所附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查閱無訛,且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聽電話錄音光碟並製作附表二所示之勘驗筆錄,復於審判期日,依法提示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而踐行調查各該證據之法定程序,是以該監聽譯文自具有證據能力。
(三)除上開證據之外,本判決所引用據以認定被告賴謝蓉妹犯罪事實存否之其餘傳聞證據,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提示,並告以要旨後,檢察官與被告賴謝蓉妹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部分有所異議,本院復查無該等證據有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顯不可信之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四)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4 第1 款、第2 款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均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檢察官及被告賴謝蓉妹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一)訊之被告賴謝蓉妹雖坦承曾打電話予被告陳英樓陳述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要求不正利益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行,辯稱:警察當時是開白單,我不知道要怎麼處理,也不知道要罰多少錢,我不是要陳
英樓幫我繳錢,只是想要利用人情請陳英樓幫我處理白單,我只是隨便說說,回去也沒有交代媳婦,我媳婦也不會聽我的話云云。然查:
⑴被告賴謝蓉妹於111年11月16日晚間7時許前往新竹縣新埔
鎮田新路夜市旁廣場,參加被告陳英樓舉辦之「歡樂童趣園遊會」,因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違規停放在新竹縣新埔鎮中正一街與田新路交岔路口,遭警於同日晚間7時44分許,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為由開具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被告賴謝蓉妹於111年11月17日上午8時46分許,以市話000000000號撥打予陳英樓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與被告陳英樓有如附二所示之通話內容,此為被告賴謝蓉妹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1頁),並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舉發違規通知單存根聯(NO:000000000)翻拍照片、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縣警交字第E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號000-000號)翻拍照片及違規照片(見128選偵卷第27至29頁)及如附表二所示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聽錄音光碟後製作之監聽譯文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5至127頁),是以被告賴謝蓉妹確有違規停車遭警開單而打電話予被告陳英樓訴說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事實,首堪認定。
⑵被告賴謝蓉妹確於電話中先向被告陳英樓表示:「....到
了我車就停在那被開了張單,那怎麼辦」「....我去你總部回來了,我說那張單是我賣菜賣3天也賣不到那些錢」「....我說你是提名的,你的人情我絕對不會不記得啦,我媳婦我也交代,你的票我絕對不會不記得啦....這個你要幫我處理」等語。其於警詢中就其上開通話內容復供稱如附表一所示之警詢內容,依其於警詢中供稱:....我要找一個人幫我出錢....我是想說....那個錢他會繳就好啦,什麼處理,我不知道他什麼啊,會繳錢就好啦....我沒有什麼人情啊什麼東西啊,我就是不服啊,我去聽你的…楊文科也是....也是一樣的啊,我是捨不得那個錢,要幫我處理這樣子...的意思啦等語(見本院卷第140至141頁),可見被告賴謝蓉妹打電話予被告陳英樓之用意在於其雖因違規停車而被員警開立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然被告賴謝蓉妹認其違規停車所須繳納之罰鍰金額大於其賣菜3天所得而不欲繳納,希望被告陳英樓代其處理該單據以便能讓被告賴謝蓉妹不用繳納罰鍰。
⑶被告賴謝蓉妹於偵查中亦供稱:(問:你跟陳英樓不認 識
,你為何在對話中說「還問你認得我嗎?叫你舅舅的那個」?)其實我不認識他,打個招呼隨便說的,因為我捨不得那些罰單的錢,所以才會這樣打招呼。(問:你在對話中有說「我有事要麻煩你」是要麻煩他何事?)就是處理那張單子,因為他以前有當過議員,比較内行,希望最好可以不用繳這張單子。(問:你在對話中,為何提到「我賣菜賣三天都賣不到那個錢」?)我是聽人家說那張單子要600元。(問:你希望他如何幫你處理這張罰單?)我希望用他的人情面子去處理讓我不用繳罰單,但他如何處理我不清楚。(問:你在對話中為何說「你的人情我絕對不會忘記,我媳婦我也交待,你的票我一定不會不記得。你一定要幫我處理這個喔」?)因為我要拜託他處理那張單子,所以才這樣說。(問:你收到違規通知單當下,為何不選擇自己之後去繳納,而是要找陳英樓?)因為他是有面子的人,希望他可以去講掉不用繳等語(見91選偵卷42至43頁),依被告賴謝蓉妹上開偵查中供述,其撥打電話予被告陳英樓之目的確實在於其不願繳納違規停車之交通罰鍰而希望被告陳英樓幫忙處理。⑷參合被告賴謝蓉妹打電話予被告陳英樓而訴說如附表二所
示之內容,及其於警詢、偵查中之上開供述,被告賴謝蓉妹打電話予被告陳英樓之心中真意確實在於其不欲繳納違規停車之交通罰鍰而要求被告陳英樓代為處理其在機車上所拿到之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而其在要求被告陳英樓代為處理該單據之通話內容中復主動自行向被告陳英樓表示其不會不記得被告陳英樓的人情,會交代媳婦,絕對不會不記得被告陳英樓的票,並要被告陳英樓幫忙處理該單據等語,顯然係對被告陳英樓要求代為處理免繳交通罰鍰之不正當利益,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是以被告賴謝蓉妹所辯只是隨便說說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應認其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核與事實較為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要求不正當利益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賴謝蓉妹所為,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權票之人,要求不正當利益,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起訴書雖認被告賴謝蓉妹所為係犯同條之期約不正當利益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然依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話內容,難認被告賴謝蓉妹與被告陳英樓就「期約」不正當利益一事,已達到雙方意思一致之共識(詳後述),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已達到期約不正利益之階段,尚有未洽。
(三)審酌選舉機制為實現民主政治重要之舉才方式,理應在公平、公正、公開之合法前提下進行,且國民對於國家亦負有本其良知,公正依法行使投票權之義務,若以投票權換取不正利益,自為法所不容,本案被告賴謝蓉妹欲以其本身及媳婦之選票換取上開免繳交通違規罰鍰之不正當利益而撥打電話予被告陳英樓,所為顯已敗壞選風,其犯罪動機實屬可議,惟兼衡被告賴謝蓉妹事後已於112年3月16日自行繳納交通罰鍰600元,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3頁),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欲獲取之不正利益尚屬輕微,自述國小畢業、在家種菜、與夫及子媳同住之經濟、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其所犯為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投票罪,於本案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故併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第1項後段所示 。
(四)末查,被告賴謝蓉妹前未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本案其要求之不正當利益甚少,堪認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謝蓉妹於上開時間打電話向被告陳英樓表示停車遭警開單一事,被告陳英樓明知不得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為求順利當選新埔鎮鎮長,其竟基於對有投票權人期約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交代被告賴謝蓉妹將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送至其競選總部且表示會協助處理,意即允諾會以俗稱銷單之方式使賴謝蓉妹免於繳納新臺幣(下同)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之罰鍰,而賴謝蓉妹亦竟基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不正利益而許以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犯意,表示自己及媳婦將投票支持陳英樓,雙方因而達成期約不正利益之合意,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因認被告陳英樓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之人期約不正當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云云。
二、訊之被告陳英樓固坦承於上開時間有接獲被告賴謝蓉妹打來之電話而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惟堅決否認有何對於有投票之人期約不正當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犯行,辯稱:賴謝蓉妹打電話給我我人在高速公路,我在開車,白單沒有需要繳納罰款,對話內容是賴謝蓉妹自己的意思,我只是告訴賴謝蓉妹把單子拿給總部,總部就告訴賴謝蓉妹說以後不要亂停車,因為老百姓不懂這些法條,也不懂這些白單紅單,白單上面沒有寫錢,什麼都沒有,我們根本沒有達到期約賄選,紅單我都沒有看到,我七、八年沒有踏入政治,我也沒有能力銷單,如果我拿到紅單,我只會請民眾去申訴,我根本沒有能力去幫忙銷單,這些單子是警察開的單,又不是我開的單,開單的事情是因為民眾不懂開單的後續流程才來問我,我會跟詢問我的人說要怎麼處理,我沒有看到過賴謝蓉妹的白單在哪裡,我現在也沒有看到等語。辯護人則辯護以:被告陳英樓當時在高速公路開車持用手機,通話內容只有短短兩分鐘,當時被告陳英樓與賴謝蓉妹的共識是將單子拿到總部找人協助處理,但如何處理,對話中並無達成共識,事後雙方也沒有任何接觸,陳英樓也沒有看到這張單子,賴謝蓉妹在警察局也說,對於如何處理也不知道陳英樓要怎麼處理,顯然這通電話不能證明雙方達到期約不正利益的意思表示合致,根據如附表一所示之賴謝蓉妹警詢內容顯現,這是賴謝蓉妹一廂情願的請陳英樓或縣長楊文科處理,賴謝蓉妹也不知道陳英樓要如何處理,且賴謝蓉妹說沒有人幫他繳錢,賴謝蓉妹說有人跟他說不會罰錢,只是違規通知而已,這也是處理,處理的結果不涉及到任何的不正利益及銷單的事情,可以證明被告陳英樓並無如起訴書所載以銷單方式換取選票的事情,且賴謝蓉妹是在112年3 月16日才去繳罰單,監理所是以公示催告的方式請賴謝蓉妹繳納罰鍰,被告賴謝蓉妹根本就沒有收到紅單,是賴謝蓉妹自己去繳,檢察官並無法證明被告陳英樓有期約,且陳英樓並無行求的階段,也沒有意思表示合致的期約,賴謝蓉妹有把白單拿到競選總部,競選總部的人員說這是白單,不用繳錢,只是違規通知而已,不管總部的人員解釋的是否正確,這也是一種處理的方式,不是所謂的不正利益也不是銷單,從被告二人的對話中,完全沒有提到銷單跟要幫賴謝蓉妹繳錢的事實,沒有辦法以推論方式認為被告陳英樓有銷單的意思合致,檢察官起訴已超出證據法則,請判決被告陳英樓無罪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 163號判決、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30年上字第816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考。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原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自白之虛擬致與事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又利用共同被告之共犯或非共同被告之共犯之自白或其他不利於己之陳述,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不特與利用被告自己之自白作為其犯罪之證明同有自白虛偽性之危險,亦不免有嫁禍於被告而為虛偽供述之危險,自亦不得以其自白或不利於己之陳述作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並非絕對可由法院自由判斷該共犯之自白之證明力,因而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參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59號判決意旨)。本件公訴人認被告陳英樓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話內容與對向共犯即被告賴謝蓉妹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為主要依據。然查:
(一)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所謂行求,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表示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所謂期約,係指行賄者與受賄者雙方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利益,乃雙方意思已合致而尚待交付;所謂交付,係指行賄者事實上將賄賂或不正利益交付受賄者收受之 行為;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乃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投票行賄罪之特別法,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構成要件。又因收受賄賂之有投票權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亦設有投票受賄罪之處罰規定,二者乃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以彼此之間相互對立之意思,業經合致而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35、4738、5128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賴謝蓉妹打電話予被告陳英樓之通話內容全文詳如附件二所載,而細繹該對話內容並綜合被告賴謝蓉妹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顯示,被告賴謝蓉妹係因其於111年11月16日晚間7時許前往新竹縣新埔鎮田新路夜市旁廣場,參加被告陳英樓舉辦之「歡樂童趣園遊會」,因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違規停放在新竹縣新埔鎮中正一街與田新路交岔路口,遭警於同日晚間7時44分許,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為由開具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被告賴謝蓉妹遂打電話予被告陳英樓,其心中真意在於其不欲繳納違規停車之交通罰鍰而要求被告陳英樓代為處理其在機車上所拿到之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在被告賴謝蓉妹詢問「那怎麼辦」後,被告陳英樓係回答「沒關係沒關係,你拿給我」「你拿給我,我會叫人處理」,被告陳英樓在第一時間即表示要被告賴謝蓉妹將違規標示單拿給被告陳英樓,被告陳英樓會叫人處理,彼時並未見被告陳英樓有何請託被告賴謝蓉妹要投票支持才為之處理該單據之意。縱被告賴謝蓉妹進一步再對之表示「我說那張單是我賣菜賣3天也賣不到那些錢喔」,被告陳英樓仍僅回答「不會,你拿給我,不會」,經被告賴謝蓉妹詢問可否將單據拿去被告陳英樓之競選總部?被告陳英樓亦僅回答「可以、可以」「你放在那裡」,未見其趁機要求被告賴謝蓉妹要投票支持之意。其後,被告賴謝蓉妹係自行主動對被告陳英樓表示「你是提名的,你的人情我絕對不會不記得啦,我媳婦我也交代,你的票我絕對不會不記得啦…這個你要幫我處理」,被告陳英樓仍重複回答「好…你單子拿去我總部放好了」「裡面有一個小姐,你拿給他」,並無說出任何與選舉、投票、支持等相關之言語,倘被告陳英樓若真有與被告賴謝蓉妹達成其代為處理違規單而換取被告賴謝蓉妹個人及其家人投票支持之意思合致,理應在此時順勢出言拜託被告賴謝蓉妹支持等語,惟至雙方通話結束,均未出現被告陳英樓口出任何與選舉相關之言語,難認被告陳英樓與對向犯之被告賴謝蓉妹雙方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利益,雙方意思已合致,參照前揭說明,堪認被告陳英樓在該通電話所說內容核與「期約」之要件尚有不符。
(二)選舉競爭激烈,不乏從事不正競選之情形,有關共犯或證人所指行求、期約賄選之證言或供述,本質上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尤應認有補強證據之必要性,藉以限制其證據價值。綜觀本案全案卷證,並無法由被告賴謝蓉妹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證、證述暨如附表二所示之監聽譯文確認被告陳英樓確有期約不正利益犯行,而其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舉發違規通知單存根聯(NO:000000000)翻拍照片、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縣警交字第E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號000-000號)翻拍照片及違規照片、「歡樂童趣園遊會」宣傳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仍無足以做為補強證據,此外,檢察官並未提出適合於證明被告陳英樓期約不正利益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要難以被告陳英樓於電話中未有立即糾正被告賴謝蓉妹之言語即擬制推測被告陳英樓默示同意與被告賴謝蓉妹達成期約不正利益之意思合致。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既明文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既無其餘任何積極事證,本院依法自不能單憑被告賴謝蓉妹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述暨如附表二所示之監聽譯文逕認定被告陳英樓期約不正利益犯行,應認被告陳英樓期約不正利益犯罪尚不能證明,既不能證明被告陳英樓犯罪,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洋附表一(被告賴謝蓉妹之警詢供述)警:所以剛剛這個,剛剛這錄音聽得出來啦齁,就是陳英樓跟
你講話吼?被告:對啦對啦,嘿、嘿男警:那這內容裡面就是你有請他說…就是要幫忙…等於說要處
理這個罰單啦齁?被告:嗯、嗯男警:那你後面有提到說:「我媳婦我也會交代她,你的票我一
定不會記…」你有講到這樣內容啦齁被告:不是這個媳婦啦…還有一個媳婦…不是這個…還有一個…男警:不是啦…還有一個媳婦…那這些內容都有提到,沒有錯
啦…對啦齁…那今天就是因為有聽到這樣的內容,所以我們才要來釐清這件事,到底…這…到底是什麼情況嘛,對不對被告:講這樣子…電話的講話啦男警:那陳英樓就是等於有同意說要幫你處理嘛?他有講到說他
要來處理嘛對不對?被告:嗯嗯嗯,他他他…你也是聽到他說他會處理啊男警:對啊,跟你說下午會去處理這樣子被告:對他說下午會處理…啊總部沒有人幫我接啊,我就丟在
那邊放對啊…他有叫我丟總部啊…我的人就很…直接講來…我就很生氣啊,我要找一個人幫我出錢啊(播放器時間1:07)男警:那…嗯我懂你的意思,所以他說的處理就是…你認為他是
想要怎麼幫你處理?被告:那我不知道喔男警:你不清楚啊被告:那我是想說…那個錢他會繳就好啦,什麼處理,我不知道
他什麼啊,會繳錢就好啦(播放器時間1:21)被告:我沒有什麼人情啊什麼東西啊,我就是不服啊,我去聽你
的…楊文科也是…也是一樣的啊,我是捨不得那個錢,要幫我處理這樣子…的意思啦男警:最後他有沒有幫你繳掉這個錢?你知道嗎?被告:沒有啊…就是…沒有啊…沒看到人…一旁女聲:還沒啊,因為人沒那麼快…男警:沒那麼快…被告:沒看到人沒有什麼啊…然後我用打電話的啊…我住在竹
北啊…男警:哦…那你有知道這一張舉發單就是總共是要罰多少錢嗎?被告:我就不知道,他們說不會罰錢,是違規而已啊…女聲:應該不知道男警:因為還沒開出來嘛對不對?被告:我就丟在那邊啊,沒有寫啊…他說不會罰啦,只是違規
這樣子,通知你這樣子而已…我以為不會放啊…我…男警:那一天造勢晚會只有陳英樓嗎?還有其他的候選人嗎?被告:沒有,只是有縣長啊,楊文科啊,有縣長去我才會去啊…
有縣長去我才會去那裡…一個…他一個人我才不會去那…有縣長啊…男警:其實你也可以打給縣長啊,怎麼說打給陳英樓?被告:縣長…就是縣長做得那麼久…這樣子就有兩個人在那個…
我就是貪說有那個禮券我才會去,不然我才不要去那,沒有什麼人情沒有什麼啦,就是講話就賣一個嘴巴在亂講說…喔喔~人情人情這樣講…男警:怎麼會特別找陳英樓?是因為主要這個是在幫他造勢還
是說…女聲:應該說這個就是跟楊文科他才會這樣,可能老人家也會想
說要怎麼處理啦,所以才會想說…就為了你這個才會被開單…被告:我就很生氣我想出口氣啦,我捨不得那個錢啦,那關那個
縣長楊文科也是一樣,他兩個人啊,我是貪說有那個什麼禮券啦才會去男警:現場那個幫忙助選的人員是有跟你講說拿到陳英樓的總部
去這樣?所以你才打給陳英樓是嗎?被告:那一張單喔?男警:嘿對對對被告:就是路上拜託的啊,他就叫我拿去給他啦,那縣長我不知
道他在哪裡,不然我拿縣長那邊去我也是敢啊,我就不知道路可以去啊,很生氣啊,我要找那些人出氣,我捨不得那些錢啊( 播放器時間4 :30)男警:(播放器時間5:29提示違規通知單)這一張,這張就是那
個時候開的違規通知單,舉發的違規通知單。附表二(監聽譯文):
男聲:喂女聲:喂男聲:喂,早啊女聲:喂,陳…陳…陳鎮長,舅舅啊男聲:喂…嘿、嘿女聲:我水汴頭的啊男聲:喔…喔水汴頭…女聲:水汴頭的…我昨天晚上遇到你還問我說認得嗎?男聲:嘿嘿嘿…女聲:我想說看到你,要叫你舅舅的啊男聲:嘿嘿女聲:我昨晚有去,你有很忙嗎?男聲:…我現在在高速公路開車…去捻香,新竹市捻香女聲:在高速公路開車喔男聲:去捻香…新竹市啦女聲:喔…不是啦,我有事要跟你說麻煩你啦男聲:你說女聲:昨天晚上我聽說你會去,和縣長會去啊,我就很高興,我
6點初就到了男聲:嘿女聲:到了我車就停在那被開了張單,那怎麼辦男聲:沒關係沒關係,你拿給我女聲:蛤?男聲:你拿給我,我會叫人處理女聲:我去你總部回來了,我說那張單是我賣菜賣3天也賣不到
那些錢喔男聲:不會,你拿給我,不會女聲:我把單子拿給你是嗎?男聲:嘿嘿嘿嘿嘿…女聲:那拿去你總部放可以嗎?男聲:可以、可以女聲:我剛剛之前有拿去,他說你下午會處理,他跟我這樣說男聲:嘿嘿,你放在那裡女聲:我問他說你還沒出來嗎?他說你很早5點就出門拜票了,
他跟我這樣說…男聲:嘿、嘿…女聲:昨晚你打來我已經睡覺了,我昨晚打了好幾通電話,接
下來我就回家了,我聽說你…舅舅是…你跟縣長去,我說你是提名的,你的人情我絕對不會不記得啦,我媳婦我也交代,你的票我絕對不會不記得啦…這個你要幫我處理…男聲:好…你單子拿去我總部放好了女聲:好,我拿去你總部放啊男聲:…裡面有一個小姐,你拿給他女聲:嘿呀,那個站著拜託的…之前我問他,他說看要拿去總
部…剛剛我去總部…那頭家說你下午會處理啊,他這樣跟我講…男聲:嘿嘿嘿嘿女聲:好了,那我不耽誤你的時間,你開車重要哦,我拿到那裏
放,你真的要幫我處理喔男聲:好好…OK、好…謝謝你女聲:好好好,謝謝,不好意思啊舅舅,謝謝男聲:好…不會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