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林○○ 住新竹縣○○市○○街00巷0號12樓之5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郭依蘋律師被 告 陳彥翔
陳秉成上列被告陳彥翔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