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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金簡字第 1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14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姜瑀珊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99至40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87號、111年度偵字第12226號、111年度偵字第6969號、112年度偵字第3846號、112年度偵字第1563號、112年度偵字第90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74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姜瑀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姜瑀珊取得犯罪事實一所示之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姜瑀珊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已預見將己有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非屬親人或互不甚熟識之人使用,可能供詐騙集團將詐欺犯罪所得款項匯入、轉出及提領,並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竟仍為下列犯行:

一、於民國109年8月9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為獲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不法報酬(實際上未取得),依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帳號,以傳送訊息方式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而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從事詐欺犯行及掩飾犯罪所得。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帳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8月9日某時,假冒網路遊戲玩家之身分,對吳承翰佯稱依指示匯款後,就交付遊戲裝備云云,致吳承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8月9日2時21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8,500元至對方所指定之姜瑀珊上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姜瑀珊將款項提領交付,姜瑀珊遂將幫助洗錢之犯意提升為共同洗錢之犯意,而要求尚不知情之華哲旻自該帳戶內提領6500元,而掩飾前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華哲旻提領後與姜瑀珊確認緣由認為有異,姜瑀珊方未將6500元及尚在該帳戶內之2 千元交付詐騙集團成員。

二、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新竹市東區林森路附近百貨公司,依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通訊軟體Facebook不詳暱稱之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其所申辦之上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銀行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收受,約定以每7天6,000元之代價(實際上未取得報酬),出租予詐騙集團成員,而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從事詐欺犯行及掩飾犯罪所得。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各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要求如附表所示之人依指示匯款,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先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轉帳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再持姜瑀珊所提供之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將附表編號7、8以外之款項提領或轉出,而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得逞併以掩飾前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至附表編號7、8所示之款項則因經通報警示未及提領而洗錢未遂。理 由

一、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一部分,業經檢察官於112年9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當庭補充、更正,本院認兩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告知被告,故自應以檢察官變更之內容作為本案審理之範圍,合先敘明。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姜瑀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附件證據清單所示證據在卷足稽,已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及減輕事由:

(一)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經修正,於112年6月14日公布施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後新法對於減輕其刑之要件規定較為嚴格,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合先敘明。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附表編號7、8部分)。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四)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犯罪事實二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另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事實一洗錢犯行及犯罪事實二幫助洗錢犯行,均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

(六)被告犯罪事實二之幫助洗錢犯行,有前開二種以上刑之減輕事由,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不法報酬,容任其提供之帳戶可能遭他人持以作為詐騙他人所用之風險發生,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實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且亦因被告之行為,掩飾了犯罪所得之去向,復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行為實屬不當,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除提供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外、尚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幫助行為情節,及告訴人、被害人等人所表示之意見及遭詐騙匯入之金額,另考量被告之其他犯罪情節、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取得之8,500元,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嘉慧、黃勝裕移送併辦,檢察官沈郁智、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姿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附表】編 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民國)、方式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款項去向 備註 1 張振欽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5日17時許起,假冒「中正國際投資平台」客服人員,以LINE向張振欽佯稱:可提供儲值金額10倍之額度去融資操作股票云云,致張振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6日10時4 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15萬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二)1. 於110年7月29日11時2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6 萬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永豐銀行帳戶 。 2 許芥銘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1日12時25分許起,自稱「紫萱」以LINE向許芥銘佯稱:可加入「 中正國際平台」操作股票,復偽以:若欲領取獲利尚需繳納10%之保證金作為融資費用云云 ,致許芥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6日20時43分許、21時5 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各轉帳5 萬元、5 萬元至右揭帳戶 。 姜瑀珊申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二)2. 3 呂依倫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8時19分許起, 假冒「中正國際投資平 台」客服人員,以LINE向呂依倫佯稱:須先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始可在該平台進行操作購買股票,復偽以:因其違規操作造成系統損失 ,尚需賠償違規金方可提領本金及獲利云云,致呂依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7日11時28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20萬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二)3. 4 陳子翔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某時起,自稱「 雪兒」以LINE向陳子翔佯稱:可加入「中正國際國際有限公司金融股票投資平台」進行操作 ,可開10倍槓桿,存入5,000元即能有5萬元之融資額度云云,致陳子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7日11時31分許、7月28日8時50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各轉帳2,000元、3萬3,000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二)4. 5 李宜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初起,自稱「李子晴 」以LINE向李宜玲佯稱 :其為「耀陽工作室」 員工,在該工作室獲利許多,李宜玲可加入投資課程並依線上課程老師「黃旭成」之指示在 「中正國際」平台進行投資云云,致李宜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8日9時16分許,臨櫃轉帳匯款47萬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二)5. 6 詹明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1日15時11分許起,自稱「紫萱 Bella」以LINE向詹明雄佯稱:可 下載「中正國際」APP 進行操作投資股票,保證獲利80%云云,致詹明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7日12時11分許,臨櫃轉帳匯款20萬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二)6. 7 黃奕勝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1日13時15分許前某時,假冒「中正國際交易平台」投資網站客服人員,以LINE向黃奕勝佯稱:須先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始可在該投資平台進行各項股票投資並兌現云云,致黃奕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8日10時15分許,臨櫃轉帳匯款15萬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未及提領、轉匯前,由金融機構圈存款項 。 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二)7. 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 年度偵字第20741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 8 梁海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 日某時起,陸續自 稱「連曉雯」及假冒「 中正國際」APP客服人員,以LINE向梁海平佯 稱:可提供儲值金額10倍之額度操作商品,故須先匯款至客服人員指定之銀行帳戶作為資金 ,始可代為操作買賣股 票、外匯期貨云云,致梁海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8日16時36分許,臨櫃轉帳匯款127萬5,000元至右揭帳戶 。 姜瑀珊申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未及提領、轉匯前,由金融機構圈存款項 。 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二)8. 9 李紀庚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9日17時18分許起, 陸續自稱「夢玲」及假冒「中正國際」客服人員,以LINE向李紀庚佯稱:可協助操作投資股票,穩賺不賠,惟須先匯款至客服人員指定之銀行帳戶,復偽以:因其違規必須再加碼一定金額始能提領獲利出金云云,致李紀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9日9時37分許,臨櫃匯款10萬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永豐銀行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二)9. 10 陳品彤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起,以LINE向陳品彤 佯稱:可至「中正國際 」網站申請帳號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 賠云云,致陳品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9日10時28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1 萬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永豐銀行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二)10 . 11 黃愛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6 日某時起,陸續自 稱「陳書怡」及假冒「 中正國際」客服人員,以LINE向黃愛芙佯稱:可下載「中正國際」證券APP 並註冊帳號,且匯款至客服人員指定之銀行帳戶進行投資云云 ,致黃愛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9日10時45分、46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各轉帳5萬元、3萬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永豐銀行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二)11 . 12 陳振煌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初起,自稱「佳琪」以LINE向陳振煌佯稱:可下載「中正國際」交易平台申辦帳號,投入資金並操作股票買賣下單,該平台有特殊管道可以搶到漲停板及新股抽籤云云,致陳振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9日11時53分許,臨櫃存入51萬1,000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永豐銀行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 年度偵字第696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 13 熊福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 、7 月間起,陸續自稱 躍陽投顧助理「鈴鈴」及假冒「中正國際」客服人員,以LINE向熊福嘉佯稱:以100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之投資金額加入「黃旭成」等 投顧老師之梯隊,保證隔日可獲利10%之漲停價差,而完成匯款後可透過登錄帳號及密碼至「中正國際」交易平台下單買賣股票云云,致熊福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6日11時59分許、7月27日12時13分許,各臨櫃匯款50萬元、100 萬元至右揭帳 戶。 姜瑀珊申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或持提款卡及密碼操作ATM予以提領現金。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222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 14 任善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起,陸續自稱耀揚投顧助理「olivia陳以琳 」及假冒「中正國際」客服人員,以LINE向任善璋佯稱:可下載「中正國際」投資平台APP ,並至該平台入金投資買賣股票,另亦有「插隊漲停」模式即透過該平台優先購買漲停股票而獲利云云,致任善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於110年7月27日15時31分許,臨櫃匯款200萬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222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二) 15 池瑋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起,自稱係耀陽投顧「王耀陽」老師之業務助理「紫萱」,以LINE向池瑋茹佯稱:可匯款請老師代操股票,獲利更多或下載「中正國際 」APP 並將資金投入後 ,由老師帶領其操作而賺錢云云,致池瑋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7日15時36分許、7月28日12時57分許,各臨櫃匯款40萬元、60萬元至右揭帳戶 。 姜瑀珊申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222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三) 16 魏逸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起,陸續自稱耀揚投顧老師「王耀陽」、助 理「張韻欣」及假冒「 中正國際」客服人員,以LINE向魏逸志佯稱:下載「中正國際」證券交易平台APP 並加入會 員,且入金至指定帳戶後即得透過該平台下單交易股票,於股票漲停板時,使用該平台掛漲停板有優先購買權,且股票現貨可開10倍槓桿而不需保證金云云,致魏逸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6日9時15分許,操作行動網路銀行轉帳存款5萬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222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四) 17 藍正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起,自稱「琳娜」以LINE向藍正杰佯稱:加入「耀揚工作室」會員後可獲悉股票等財經訊 息,且下載「中正國際 」投資平台APP並匯入投資款後,透過該APP可以「漲停插隊」購買股票,購得漲停股票後隔天該股票上漲機率較 大,較有機會獲利云云 ,致藍正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6日10時2分許,操作ATM轉帳存款2萬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222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五) 18 蘇斌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起,自稱「圓圓」以LINE向蘇斌皇佯稱:其認識股票相關專業人士 ,可讓蘇斌皇賺錢云云 ,並提供「張子宣」之LINE ID供蘇斌皇聯繫 ,復自稱耀陽講股工作室助手「紫萱」即「張子宣」對蘇斌皇訛稱:加入「中正國際」投資網站後可投入資金操作股票云云,致蘇斌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6日9時56分許,操作行動網路銀行轉帳存款10萬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208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 於110年7月29日11時9分許、11時13分許及11時15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各轉帳10萬元、7萬元及3 萬元至右揭帳戶 。 姜瑀珊申請之永豐銀行帳戶 。 19 曹菊榮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1日20時18分許起,自稱「李子晴」以電話及LINE向曹菊榮佯稱:加入「中正國際」投資平台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曹菊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8日9時57分許,臨櫃匯款15萬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84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 20 吳金儒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起,以手機簡訊及LINE向吳金儒佯稱:加入投資社團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吳金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6日9時14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二、1 21 曾凡芝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000年0月間起,自稱「小維」以LINE向曾凡芝佯稱:加入「中正國際」投資平台APP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曾凡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6日9時43分及45分許,分別匯款1萬元、5萬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二、2 22 蕭慧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3日起,自稱「紫萱」以LINE向蕭慧德佯稱:加入「中正國際」投資平台APP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蕭慧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6日11時36分及同年月27日11時28分許,各匯款5萬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或持提款卡及密碼操作ATM予以提領現金。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二、3 23 高金林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起,自稱「歐陽雅婷」以LINE向高金林佯稱:加入「中正國際」投資平台APP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高金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6日14時44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二、4 24 陳友聖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起,自稱「琳娜」以LINE向陳友聖佯稱:加入「中正國際」投資平台APP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友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6日16時52分及53分許,各匯款5萬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二、5 25 張琬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5日起,自稱「吳青蓮」以LINE向張琬瑜佯稱:加入「中正國際」投資平台APP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張琬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7日10時及10時25分許,分別匯款10萬元、9萬4,900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萬4,000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二、6 26 李鎧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8日起,自稱「耀陽講股-小葉」以LINE向李鎧君佯稱:加入「中正國際」投資平台APP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李鎧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7日10時51分、52分、59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1萬元、3萬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二、7 於110年7月29日10時33分許,匯款15萬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永豐銀行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27 黃聖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4日起,自稱「耀陽股票工作室_紫萱Bella」以LINE向黃聖傑佯稱:加入「中正國際」投資平台APP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黃聖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7月29日11時28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揭帳戶。 姜瑀珊申請之永豐銀行帳戶 。 詐欺集團成員操作左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往其他帳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二、8【附件-證據清單】

壹、人證:

一、證人吳承翰(被害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0偵5827號卷第4至6頁

二、證人張振欽(告訴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0偵12584號卷第3至4頁

三、證人許芥銘(告訴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1偵2708號卷第13至14頁反面

四、證人呂依倫(告訴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1偵2643號卷第8頁至反面

五、證人陳子翔(告訴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0偵14921號卷第5至6頁反面

六、證人李宜玲(告訴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1偵529號卷第4頁至反面

七、證人詹明雄(告訴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1偵3664號卷第4至6頁反面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1偵3664號卷第7至8頁反面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1偵3664號卷第9頁至反面

八、證人黃奕勝(告訴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1偵2643號卷第6至7頁

=見臺中地檢111他1042號影卷第119至123頁

九、證人梁海平(告訴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9號卷第4頁至反面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9號卷第5至6頁反面

十、證人李紀庚(告訴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0偵13097號卷第5至7頁

十一、證人陳品彤(告訴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1偵259號卷第12頁至反面

十二、證人黃愛芙(告訴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1偵258號卷第8至9頁

十三、證人陳振煌(告訴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1偵6969號卷第16至20頁

十四、證人熊福嘉(被害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調詢:見新竹地檢111偵12226號卷第4至6頁

十五、證人任善璋(被害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調詢:見新竹地檢111偵12226號卷第14至15頁反面

十六、證人池瑋茹(被害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調詢:見新竹地檢111偵12226號卷第18至20頁

十七、證人魏逸志(被害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調詢:見新竹地檢111偵12226號卷第25至27頁

十八、證人藍正杰(被害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調詢:見新竹地檢111偵12226號卷第29至30頁反面

十九、證人蘇斌皇(告訴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1偵12087號卷第8至9頁反面

二十、證人曹菊榮(告訴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2偵3846號卷第6至7頁反面

二一、證人吳金儒(告訴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2偵1563號卷第107頁

二二、證人曾凡芝(告訴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2偵1563號卷第61至62頁

二三、證人蕭慧德(告訴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2偵1563號卷第43頁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2偵1563號卷第44頁反面

二四、證人高金林(告訴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2偵1563號卷第223至226頁

二五、證人陳友聖(告訴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2偵1563號卷第183至185頁

二六、證人張琬瑜(告訴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2偵1563號卷第203頁

二七、證人李鎧君(告訴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2偵1563號卷第150至151頁反面

二八、證人黃聖傑(告訴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2偵1563號卷第118至119頁反面

貳、書證:

一、被害人吳承翰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及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交易成功明細截圖、其所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各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5827號卷第11至15頁反面)。

二、告訴人許芥銘提出之轉帳交易成功明細截圖2紙(見新竹地檢111偵2708號卷第17頁反面下方、第18頁)。

三、告訴人呂依倫提出之簡訊內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暨轉帳交易成功明細截圖各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2643號卷第41至43頁上方、第44頁下方)。

四、告訴人陳子翔提出之匯款明細及「中正國際」投資平台主帳號存款紀錄暨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截圖各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4921號卷第12至53頁反面)。

五、告訴人李宜玲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110年7月28日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1紙、其所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1份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中正國際」投資平台頁面等翻拍照片1 份(見新竹地檢111偵529號卷第

14、19至24頁反面)。

六、告訴人詹明雄提出其所申辦新光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各1份、新光銀行110年7月27日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1 紙暨「中正國際」投資平台頁面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 份(見新竹地檢111 偵3664號卷第23至27、30、32至36頁反面)。

七、告訴人黃奕勝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110年7月28日匯款委託書(證明聯)1紙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簡訊內容截圖2份(見新竹地檢111偵2643號卷第16至20頁、臺中地檢111他1042號影卷第19至92頁)。

八、告訴人梁海平提出之元大銀行110年7月28日國內匯款申請書

1 紙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畫面「中正國際」應用程式等截圖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9號卷第7頁上方、第8頁至反面)。

九、告訴人李紀庚提出之日盛銀行110年7月29日匯款申請書收執聯1紙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新竹地檢110 偵13097號卷第9頁上方、第10至18頁反面)。

十、告訴人陳品彤提出之轉帳交易成功明細內容翻拍照片2 紙(見新竹地檢111偵259號卷第14頁下方)。

十一、告訴人黃愛芙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含電子轉出擷取畫面2紙)截圖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258號卷第21頁至反面)。

十二、告訴人陳振煌提出之永豐銀行110年7月29日現金存入原始憑證1紙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中正國際」投資平台頁面翻拍照片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6969號卷第28頁右方、第29至31頁)。

十三、中國信託銀行110年1月21日函暨函附被告所申辦該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9年8月1日至8月31日間之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5827號卷第16至27頁反面)。

十四、中國信託銀行110年12月6日函暨函附被告所申辦該行帳戶於109年1月1日至000年00月00日間之存款交易明細及警示通報資料(該帳戶於000年0月間未有遭通報警示帳戶紀錄)各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緝817號卷二全卷)。

十五、中國信託銀行110年8月31日函暨函附被告所申辦該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7月1日至8月27日間之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 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2584號卷第5至9頁反面)。

十六、被告所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異動資料、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110年3月1日至8月30日間之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2708號卷第21至25頁)。

十七、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9日函暨函附被告所申辦該行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及110年7月19日至9月2日間之交易明細各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2643號卷第48至53頁反面)。

十八、被告所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及110年6月15日至7月29日間之交易明細各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4921號卷第8至11頁反面)。

十九、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4日函暨函附被告所申辦該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110年4月1日至7月29日間之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529號卷第28至32頁)。

二十、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21日函暨函附被告所申辦該行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及110年6月1日至8月1日間之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3664號卷第37至40頁)。

二一、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7日函暨函附被告所申辦該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110年7月20日至7月28日間之交易明細各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9號卷第14至18頁反面)。

二二、永豐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函附被告所申辦該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110年7月27日(開戶日)至8月30日間之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2584號卷第10至13頁反面)。

二三、被告所申辦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110年7月27日至8月31日間之往來交易明細各1 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3097號卷第20至21頁反面)。

二四、永豐銀行作業處110年10月4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函附被告所申辦該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110年7月27日(開戶日)至7月31日(設為警示日)間之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259號卷第41至44頁反面)。

二五、永豐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函附被告所申辦該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110年7月27日(開戶日)至9月5日間之往來交易明細各1 份(見新竹地檢111偵258號卷第11至14頁反面)。

二六、永豐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2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函附被告所申辦該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110年7月27日(開戶日)至7月31日(設為警示帳戶日)間之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6969號卷第9至12頁反面)。

二七、告訴人黃奕勝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2643號卷第11至13、15頁、臺中地檢111 他1042號影卷第137頁)。

二七之1、中國信託銀行110年8 月31日函暨函附被告所申辦該行

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9年12月21日至000年0月00日間之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12226號卷第34至37頁反面)。

二七之2、永豐銀行作業處111年6月1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

函附被害人熊福嘉所申辦該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12226號卷第38至40頁)。

二七之3、被害人熊福嘉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見新

竹地檢111偵12226號卷第7至12頁)。二七之4、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6 月16日函暨函附被害人任

善璋所申辦該行帳戶之基本資料、110年7 月27日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12226號卷第41至45頁)。

二七之5、中華郵政公司111年6月9日函暨函附被害人池瑋茹之母

親池范雪梅所申辦平鎮廣明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110年7月27日、7月28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12226號卷第46至49頁反面)。

二七之6、中國信託銀行111年1 月18日函暨函附被害人魏逸志、

藍正杰分別所申辦該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12226號卷第50至54)。

二七之7、告訴人蘇斌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2份(見新竹地檢111偵12087號卷第10至14頁)。

二七之8、告訴人蘇斌皇提出之「中正國際」投資平台頁面及通

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暨轉帳交易成功明細翻拍照片共24張(見新竹地檢111偵12087號卷第15至16頁)。

二七之9、中國信託銀行111年7月5日函暨函附被告所申辦該行帳

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110年7月21日至7月31日間之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12087號卷第17至26頁)。

二七之10、永豐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8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

函附被告所申辦該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110年7月27日(開戶日)至8月3日間之往來交易明細各1 份(見新竹地檢111偵12087號卷第27至30頁反面)。

二八、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木股檢察事務官於110年11月23日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偵查隊偵查佐石琦凡通話之公務電話紀錄單1 份(見新竹地檢110偵緝817號卷一第48頁)。

二九、告訴人張振欽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二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2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2584號卷第15至18頁)。

三十、告訴人許芥銘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2708號卷第7頁反面至8頁、第11頁反面)。

三一、告訴人呂依倫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2643號卷第24、31至34頁)。

三二、告訴人陳子翔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大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4921號卷第98至102頁)。

三三、告訴人李宜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529號卷第7、12、13頁)。

三四、告訴人詹明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3664號卷第10、21、22頁)。

三五、告訴人梁海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9號卷第10至12頁)。

三六、告訴人李紀庚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3097號卷第19頁)。

三七、告訴人陳品彤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259號卷第13、16、23頁)。

三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於000年00月0日出具之職務報告1紙(見新竹地檢111偵258號卷第3頁)。

三九、告訴人黃愛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258號卷第15、19、20頁)。

四十、告訴人陳振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11偵6969號卷第32、

33、35頁)。

四一、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9 月23日函暨函附105年8月19日開戶申請書1份(見本院金訴字卷第35至39頁)。

四二、告訴人曹菊榮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1紙、與「李子晴」及「中正國際」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新竹地檢112偵3846號卷第36至37頁反面)。

四三、告訴人吳金儒部分:APP投資平台首頁、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明細查詢列印(匯款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新竹地檢112偵1563號卷第108至113頁)。

四四、告訴人曾凡芝部分:含轉帳明細、APP投資平台首頁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新竹地檢112偵1563號卷第65至103頁)。

四五、告訴人蕭慧德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新竹地檢112偵1563號卷第41至42頁、第45至56頁)。

四六、告訴人高金林部分: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轉帳交易明細、投資平台首頁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新竹地檢112偵1563號卷第227至254頁)。

四七、告訴人陳友聖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投資平台首頁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新竹地檢112偵1563號卷第186至199頁)。

四八、告訴人張琬瑜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新竹地檢112偵1563號卷第204至210頁、第212至217頁)。

四九、告訴人李鎧君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臨櫃、網路銀行轉帳交易證明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新竹地檢112偵1563號卷第152至177頁)。

五十、告訴人黃聖傑部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內頁影本、匯款紀錄、投資平台首頁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新竹地檢112偵1563號卷第120至145頁)。

參、被告供述:

一、被告姜瑀珊下列供述:①0000000 警詢:見新竹地檢110偵緝817號卷一第5至7頁②0000000 偵訊:見新竹地檢110偵緝817號卷一第26至29頁②0000000 偵詢:見新竹地檢111偵緝407號卷第12至13頁反面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