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9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東諺具 保 人 何芮綺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3號、112年度偵字第7167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何芮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東諺所涉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何芮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惟被告嗣經本院傳喚應於112年8月9日上午9時50分、112年9月6日上午9時30分到庭進行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並將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具保人並於本院公務電話中表示,轄區警員有告知伊被告遭到通緝,伊亦無法聯繫上被告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63頁),又被告依法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份(偵字第373號卷第274頁)、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偵字第373號卷第274頁)、被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被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3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警員拘提報告書2份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嘉慧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