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93號原 告 黃俊賢被 告 彭智君
宋含育上列被告因被訴頂替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7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黃翊雯法 官 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