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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竹簡字第 14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竹簡字第140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子霈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6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子霈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關於「新竹後備指揮部愛字第2328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後備指揮部博愛字第232800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子霈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係後備軍人,依

法應接受召集令之召集,竟無故逾入營期限而未參加教育召集,妨害國家對兵役之有效管理,影響國家後備防衛機制之正常運轉,行為自有可議,惟考量其坦承犯行不諱之犯後態度、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筑芸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878號被 告 陳子霈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子霈明知其係新竹後備指揮部召集符號「博愛甲字第232800號(01)」召集編號0076教育召集令之應召員,依教育召集令原應於民國113年4月22日前往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五峰國小報到,該召集令業於同年月6日送達。詎陳子霈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未到。

二、核被告陳子霈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高志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雱雅

裁判日期:202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