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竹簡字第140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國樑
陳鴻鏞
李月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6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國樑共同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鴻鏞共同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月仙共同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應補充更正為「詎許國樑等3人竟共同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之犯意聯絡」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經新竹縣政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而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違反同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論處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
(二)被告3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許國樑、陳鴻鏞均素行良好,被告李月仙前有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給予緩刑之機會,卻仍不知警惕,其等未經許可,違法將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之本案土地,興建鐵皮建物並出租予他人做廠房使用及鋪設水泥鋪面,長期收租獲利,經新竹縣政府發函限期恢復原編定農業用地使用或取得合法使用證明,然被告3人均未遵期依限改善,顯有害土地之整體發展與規劃,違法情節非輕,實值非難,惟念被告3人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等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偵卷第3、16、28頁),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苗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
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014號被 告 許國樑 男
陳鴻鏞 男李月仙 女上 3 人選任辯護人 路春鴻律師
陳慶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國樑、陳鴻鏞、李月仙分別為新竹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上開土地)之所有人,渠等均明知該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非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土地使用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備,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竟於民國112年4月間前某日,僱工在上開土地上鋪設水泥、搭建鐵皮建物使用,而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嗣經新竹縣政府人員於112年3月27日至上開土地會勘,發現上揭違法事實,並於112年4月17日以府地用字第1124211217號函暨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對許國樑等3人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共18萬元,立即停止違規行為,並限期於112年7月20日前回復為原編定(農牧用地)使用。詎許國樑等3人屆期仍未予改正,經新竹縣政府人員於113年6月19日再度到場會勘,發現上揭違法情事仍存在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許國樑等3人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上開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土地租賃契約書翻拍照片、112年3月27日會勘紀錄及會勘現況照片、新竹縣非都市土地查緝違規聯合取締小組現場勘查紀錄表及勘查現況照片、新竹縣政府112年4月17日以府地用字第1124211217號函暨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113年6月19日勘察報告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等3人所為,均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而涉犯同法第22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周 文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