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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竹簡字第 5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52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上育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上育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上育明知其所有、坐落新竹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依法僅能供農牧使用,竟未向新竹縣政府申請許可,在系爭土地上鋪設水泥路面,並興建鐵皮建物,以供其停放遊覽車,而未作農牧使用。嗣經新竹縣政府發現後,於111年9月8日,以府地用字第1114200902號函及檢附之新竹縣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裁罰黃上育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限期於111年12月15日以前完成指定改正事項;於112年6月9日,以府地用字第1124211991號函及檢附之新竹縣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裁罰黃上育9萬元,並限期於112年9月15日以前完成指定改正事項,惟黃上育收受上開處分書後,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未依期限完成指定改正事項,迨新竹縣政府派員前往上址複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黃上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新竹縣政府111年9月8日府地用字第1114200902號函及檢附之新竹縣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112年6月9日府地用字第1124211991號及檢附之新竹縣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新竹縣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現場會勘紀錄及現場勘查照片各1份附卷可查。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經新竹縣政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而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論處。

(二)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經新竹縣政府發函限期恢復原狀,仍未依限恢復土地原狀,有害土地之整體發展與規劃,違法情節非輕,實值非難,兼衡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劃法
裁判日期:2024-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