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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竹簡字第 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竹簡字第6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柏豪

張郁謙上列被告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選偵字第67、68、69、70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選偵字第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蘇柏豪犯以網際網路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張郁謙犯以網際網路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以網際網路以公職人員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蘇柏豪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

2項、第1項規定之以網際網路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被告張郁謙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第1項規定之以網際網路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之1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以公職人員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

㈡被告蘇柏豪、張郁謙就總統選舉結果先後下注簽賭之行為,

各係基於單一賭博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應各僅成立一罪。

㈢被告張郁謙前後針對總統選舉結果及立法委員選舉結果下注簽賭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㈣至於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113年度選偵字第39號),與本

案被告蘇柏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論罪部分,屬事實上同一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㈤審酌被告蘇柏豪、張郁謙竟為圖僥倖獲利,透過網際網路以

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助長投機之不良風氣,危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等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投注次數、投注標的與投注金額大小,再審酌其等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工作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蘇柏豪、張郁謙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此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查,本案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被告蘇柏豪、張郁謙於犯後坦承犯行,應認被告蘇柏豪、張郁謙經此次偵審程序,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另為使被告蘇柏豪、張郁謙記取教訓,警惕其等日後審慎行事,避免其等心存僥倖而再犯,並增進其等法紀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其等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蘇柏豪、張郁謙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分別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惟倘被告蘇柏豪、張郁謙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亭宇移送併辦。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筑尹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之1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選偵字第67號

第68號第69號第70號被 告 蘇柏豪

張郁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柏豪因見「Poltmarket」賭博網站開設標題為「Taiwan Presidential Election:Who will win?」之選舉賭盤,即提供以我國113年1月13日舉辦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3位總統候選人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籍賴清德、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籍侯友宜、台灣民眾黨(下稱民眾黨)籍柯文哲之勝選或敗選作為賭博標的(該投注網站係PK賭盤,網站平台抽取入、出金手續費,平台由不特定人下注,例如下注賴清德勝選之賠率則由下注賴清德敗選之本金支付,反之亦然,故每日浮動訂定雙方賠率與每一注本金大小,即勝負雙方賠率互為倒數,每一注多寡亦由勝率決定),該賭盤以「USDC」(俗稱穩定幣,1個USDC價值等於1美元)之虛擬貨幣作為投注籌碼,竟基於以網際網路以113年第16任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之接續犯意,在其位於新竹市○區○○里00鄰○村○路0○0號7樓住處,以家用個人電腦連接網際網路,先向「Poltmarket」賭博網站申辦暱稱「Jacksc」之投注帳號,「Poltmarket」即以「Jacksc」帳號綁定入金之合約地址「0x21042d6b41fe8a87e0000000cb6f53d17fb551a3」(即為籌碼錢包)後,與其他「Poltmarket」賭博網站簽賭投注相同選項之賭客對賭,分別於:㈠112年12月6日22時35分許,投注2,450個穩定幣簽賭賴清德當選,賠率為1:1.36,即賴清德當選可贏回3,332個穩定幣(價值3,332美元);㈡112年12月14日9時46分許,投注1,540個穩定幣簽賭賴清德當選,賠率為1:1.3,即賴清德當選可贏回1,540個穩定幣(價值2,002美元);㈢112年12月14日12時11分許,投注32.61個穩定幣簽賭侯友宜落選,賠率為1:1.14,即侯友宜落選可贏回37.1754個穩定幣(價值37.1754美元);㈣112年12月14日16時47分許,投注402.39個穩定幣簽賭侯友宜落選,賠率為1:1.14,即侯友宜落選可贏回458.7246個穩定幣(價值458.7246美元);㈤112年12月19日15時38分許,投注154個穩定幣簽賭賴清德當選,賠率為1:1.3,即賴清德當選可贏回200.2個穩定幣(價值200.2美元);若賭輸,賭金則盡歸其他簽賭投注相同選項之贏家分配,藉此從事以本次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影響選舉結果之公平性,並造成本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損害。

二、張郁謙因自某FACEBOOK(俗稱臉書)粉絲團得悉「Poltmarket」賭博網站開設標題為「Taiwan Presidential Election:Who will win?」之選舉賭盤,即提供以我國113年1月13日舉辦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3位總統候選人民進黨籍賴清德、國民黨籍侯友宜、民眾黨籍柯文哲之勝選或敗選及同日舉辦之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國民黨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席次有無過半作為賭博標的,該賭盤以「USDC」(俗稱穩定幣,1個USDC價值等於1美元)之虛擬貨幣作為投注籌碼,竟基於以113年第16任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之接續犯意,在不詳處所,以持用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先向「Poltmarket」賭博網站申辦暱稱「sosozzz」之投注帳號,「Poltmarket」即以「sosozzz」帳號綁定入金之合約地址「0xdZ000000000a629a27ec00000000a42232f8d75d」(即為籌碼錢包)後,與其他「Poltmarket」賭博網站簽賭投注相同選項之不特定賭客對賭,分別於:㈠112年12月3日某時許,投注8.99個穩定幣簽賭侯友宜落選,賠率為1:

1.53,即侯友宜落選可贏回13.7547個穩定幣(價值13.7547美元);㈡112年12月4日某時許,投注115.02個穩定幣簽賭侯友宜落選,賠率為1:1.2,即侯友宜落選可贏回138.024個穩定幣(價值138.024美元);㈢112年12月4日某時許,投注304.94個穩定幣簽賭侯友宜落選,賠率為1:1.33,即侯友宜落選可贏回405.5702個穩定幣(價值405.5702美元);㈣112年12月6日某時許,投注3個穩定幣簽賭侯友宜落選,賠率為1:1.26,即侯友宜落選可贏回3.78個穩定幣(價值3.78美元);㈤112年12月6日某時許,投注166個穩定幣簽賭侯友宜落選,賠率為1:1.26,即侯友宜落選可贏回209.16個穩定幣(價值209.16美元);若賭輸,賭金則盡歸其他簽賭投注相同選項之贏家分配,藉此從事以本次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影響選舉結果之公平性,並造成本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損害。張郁謙另基於以網際網路以113年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之犯意,於112年12月7日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Poltmarket」賭博網站提供之以本屆立法委員選舉之國民黨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席次有無過半作為賭博標的,投注124.75個穩定幣簽賭民進黨立法委員席次不過半,賠率為1:1.28,即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席次不過半可贏回159.68個穩定幣(價值159.68美元);若賭輸,賭金則盡歸其他簽賭投注相同選項之贏家分配,藉此從事以本次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影響選舉結果之公平性,並造成本屆民進黨之損害。嗣為警調閱蘇柏豪、張郁謙之身分資料後始循線查獲。

三、案經本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八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深入追查後自動檢舉分案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分別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蘇柏豪、張郁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幣安交易所用戶基本信息、護照翻拍照片、被告蘇柏豪持護

照照片、被告張郁謙持護照照片、Poltmarket投注列印資料(以上均為影本)等。

綜上,足認被告蘇柏豪、張郁謙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蘇柏豪、張郁謙所為,均係犯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嫌;被告張郁謙另犯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之1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嫌。被告蘇柏豪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㈤部分、被告張郁謙就犯罪事實二、㈠至㈤部分所為各階段行為,雖符合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惟各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且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張郁謙就前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嫌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之1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嫌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報告意旨認被告蘇柏豪、張郁謙均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4項之意圖營利,以網際網路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聚眾賭博罪嫌等語。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蘇柏豪、張郁謙均僅係單純參與簽賭前開「Poltmarket」賭博網站開設標題為「Taiwan President

ial Election:Who will win?」之選舉賭盤,其賭博之方式雖係與其他「Poltmarket」賭博網站簽賭投注相同選項之賭客對賭,然並無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行為,其行為顯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4項之意圖營利,以網際網路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聚眾賭博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以該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蘇柏豪、張郁謙確有此部分犯行,參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固應認其此部分罪嫌不足;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想像競合犯關係,屬於法律上同一案件,為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

裁判日期:202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