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竹簡字第92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盛安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2889、304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趙盛安犯無故入侵他人之電腦設備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於附表編號4 號應更正為「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據欄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分駐所陳報單1 份、警員邱耀毅所製作之偵查報告
1 份、被告之行動電話使用人資料1 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 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外,餘均引用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趙盛安就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入侵電腦設備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又被告就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部分,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其時間緊接、手法相同,顯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以密接、延續方式為之,依照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客觀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合為法律上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係接續犯。又被告所犯上揭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其無故侵入告訴人所申辦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網路銀行及KKBOX 瀏覽資料,又持鑰匙恣意刮損告訴人所有自用小客車,其不尊重他人之權益及財產法益,所為實不足取、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目的、所生損害情形、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復衡酌被告之智識程度、有父母之家人、未婚、無子女、經濟狀況勉持之家庭及生活情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手法、情節、罪質、侵害法益情形及所呈現之犯罪惡性,暨衡諸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按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分別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查被告為本案毀損犯行時所用之機車鑰匙,雖係被告所有,然未據扣案,復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且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過度耗費訴訟資源而無助於目的的達成,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柏萱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889號112年度偵字第3041號
被 告 趙盛安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0號居新竹市○區○○○街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盛安與劉美君前為男女朋友關係,於民國111年11月間分手,詎趙盛安竟為下列犯行:
(一)趙盛安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設備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編號1至3、7、11至13所示之時間,未經劉美君之同意或授權,在新竹市○區○○○街0巷0號之居所,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後,無故輸入劉美君所申辦如附表編號1至3、7、11至13所示網路銀行、KKBOX之帳號及密碼,擅自登入劉美君之網路銀行帳戶及KKBOX查看資料。
(二)趙盛安於111年11月23日下午3時17分許,在新竹市東區埔頂三路停車格,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手持鑰匙刮損劉美君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汽車),致該車之右前方大燈、右前方霧燈殼、右後車門、右邊油箱蓋、右後方保險桿、右後方車燈殼、後車廂蓋子及左側前後車門產生刮痕,減損車輛板金防鏽及美觀功能,足生損害於劉美君。
二、案經劉美君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一(一)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趙盛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曾於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之時地,無故輸入告訴人劉美君所申辦之網路銀行、KKBOX之帳號及密碼,擅自登入告訴人之網路銀行帳戶及KKBOX查看資料之事實。 2 告訴人劉美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曾於111年11月15日上午6時30分許,接連收到網路銀行及KKBOX遭人登入通知之事實。 3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112年4月7日竹縣橫警偵字第1123600679號函暨告訴人網路銀行、KKBOX登入通知截圖。 證明告訴人之網路銀行及KKBOX帳戶曾遭人登入之事實。
(二)犯罪事實一(二)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曾於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時地,持鑰匙刮損本案汽車之右邊油蓋箱、右後方保險桿及左側前後車門等位置之事實。 2 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曾於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時地,持鑰匙刮損本案汽車之右前方大燈、右前方霧燈殼、右後車門、右邊油箱蓋、右後方保險桿、右後方車燈殼、後車廂蓋子及左側前後車門等位置之事實。 3 警員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影像、監視器截圖照片、比對毀損部位照片、修理費評估清單、本案汽車行車執照。 證明被告曾於犯罪事實一(二)所示之時地,刮損本案汽車之右前方大燈、右前方霧燈殼、右後車門、右邊油箱蓋、右後方保險桿、右後方車燈殼、後車廂蓋子及左側前後車門等位置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帳戶、同法第354條毀損等罪嫌。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密接時間,接續以相同方式入侵告訴人網路銀行帳戶,顯係基於同一犯意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所為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別罰。
三、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於附表編號4至6、8至10所示之時間,無故入侵告訴人所申設如附表所示之網路銀行帳戶,亦涉犯刑法第358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等情,然刑法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以行為人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且並無處罰未遂之特別規定,刑法第25條第2項及第358條分別規定甚明。本案告訴人附表編號4至6、8至10所示之時間,其網路銀行帳戶雖遭無故登入,惟均登入失敗,有如附表編號4至6、8至10所示之網路銀行登入失敗通知附卷可稽,而妨害電腦使用罪並未有處罰未遂犯規定,是此部分既查無證據證明有何犯罪結果發生,自難遽認被告就附表編號4至6、8至10所示之部分亦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嫌,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前揭經起訴之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柏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厚資所犯法條:
犯罪事實一(一):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犯罪事實一(二):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登入時間(民國) 登入標的 結果 1 111年11月15日 凌晨0時11分許 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成功 2 111年11月15日 凌晨0時13分許 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成功 3 111年11月15日 凌晨0時14分許 告訴人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成功 4 111年11月15日 凌晨0時31分許 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失敗 5 111年11月15日 凌晨0時35分許 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失敗 6 111年11月15日 凌晨0時36分許 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失敗 7 111年11月15日 凌晨0時37分許 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成功 8 111年11月16日 凌晨0時1分許 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失敗 9 111年11月16日 凌晨0時3分許 告訴人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失敗 10 111年11月16日 凌晨0時4分許 告訴人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失敗 11 111年11月16日 凌晨0時24分許 告訴人KKBOX帳戶 1500000000oo.com.tw 成功 12 111年11月16日 上午10時15分許 告訴人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成功 13 111年11月16日 上午10時18分許 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