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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侵訴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侵訴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 被 告 謝恩慶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8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具保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惟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114年3月6日上午11時、同年4月17日下午4時40分到庭行準備程序,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復將上開通知合法送達被告,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被告經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函、拘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書暨照片、新竹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書暨照片等件(見本院他字卷第47頁、第48頁、本院侵訴字卷第97頁、第103頁、第107至109頁、第120頁以下)在卷可稽。此外,被告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且另案通緝中,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法 官 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