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79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玉玟選任辯護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詹奕聰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於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徐玉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嗣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委由代理人到庭表示希望履行調解筆錄並撤回告訴事宜,為保障被告之權益,故認尚有應行調查事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