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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原金訴字第 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文聖指定辯護人 葉鈞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漏未檢附檢察官起訴書之附表,應補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已記載「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漏未檢附檢察官起訴書之附表,顯係記載疏漏,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筑芸附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受款金融帳戶 1 吳睿紘(告訴人) 於112年11月28日前某時起,假冒商品買家及商品批發商,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吳睿紘佯稱訂購佛跳牆須先匯款云云 112年11月28日11時52分許 10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 112年11月28日11時53分許 8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 2 潘玉珊(告訴人) 於112年11月27日11時2分許起,假冒蝦皮商場及銀行客服人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潘玉珊佯稱因未簽署保證書致商場功能無法開啟,須依指示辦理網路銀行並轉帳至指定帳戶云云 112年11月28日12時51分許 2萬9,985元 玉山銀行帳戶 3 黃凰珊(告訴人) 於112年11月28日前某時起,假冒統一超商客服人員及銀行專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黃凰珊佯稱因訂單有誤致買家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並轉帳至指定帳戶云云 112年11月28日12時58分許 4萬9,985元 玉山銀行帳戶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