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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原金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垂鼎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351號、113年度偵字第7454號、第7455號、第7456號、第7457號、第7458號、第7459號、第7460號、第7461號、第7462號、第7463號、第464號、第7465號、第7466號、第7467號、第7468號、第8490號、第8491號、第8492號、第8493號、第8494號、第8495號、第8496號、第8497號、第8498號、第8499號、第8500號、第8501號、第8502號、第8503號、第8504號、第8505號、第8506號、第8507號、第8508號、第8509號、第8510號、第8842號、第8843號、第8844號、第8845號、第8846號、第8847號、第8848號、第8849號、第8970號、第8971號、第8972號、第8973號、第8974號、第8975號、第8976號、第8977號、第8978號、第8979號、第8980號、第8981號、第8982號、第10035號、第10036號、第10037號、第10215號、第10391號、第10585號、第10586號、第10587號、第11106號、第11107號、第11108號、第11110號、第11760號、第11761號、第12560號、第12561號、第12562號、第12563號、第12564號、第12855號、第12856號、第13046號、第13047號、第13048號、第13049號、第13088號、第13089號、第13090號、第13091號、第13092號、第13093號、第13574號、第14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垂鼎於民國109年11月後某日,加入由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創大漢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牛樟芝專業供應商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牛樟芝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所組成之集團(下稱本案牛樟芝集團)擔任業務人員。被告彭垂鼎明知本案牛樟芝集團主要營業項目乃培育改牛樟芝、研發販售牛樟芝生技產品等,並未依銀行法進行登記,因此並不是能夠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自然亦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其亦明知本案牛樟芝集團推出如附表一所示之契作專案(下合稱本案牛樟芝契作專案),乃以認購或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約定如附表一所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回饋金」,因此屬於「與收受存款相當之行為」。詎被告彭垂鼎竟與本案牛樟芝集團,以及與本案牛樟芝集團旗下各公司之負責人、高階主管、其他業務人員等(均由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配合本案牛樟芝集團,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不特定人認購或投資本案牛樟芝契作專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遂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輾轉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資金予本案牛樟芝集團收受。因認被告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而涉犯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後,被告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死亡,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楊惠芬法 官 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姿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附表一:本案牛樟芝契作專案編號 吸收資金之名義 內容 約定之回饋金 (即報酬) 備註 1 牛樟椴木(紅樟)契作專案 1.投資人以認購紅樟椴木,並支付本案牛樟芝集團栽植管理費之名義,交付資金予本案牛樟芝集團。每認購1單位,為新臺幣(下同)6萬9,800元至7萬4,600元不等。 2.認購期間為2年,除取得認購之紅樟椴木所有權,本案牛樟芝集團另外會於此期間內,每半年發放一次2萬2,500元之回饋金。因此期滿共計可領取9萬元(以認購1單位計算)。 1.該方案內容簡化即為:投資6萬9,800元至7萬4,600元,2年期滿拿到9萬元(連本帶利)。 2.年利率大約9.8% 至13.3%。 投資人簽約對象均為台灣創附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2年期A方案。 2 牛樟椴木(白樟、黃樟)契作專案 1.投資人以認購白樟或黃樟椴木,並支付本案牛樟芝集團栽植管理費之名義,交付資金予本案牛樟芝集團。每認購1單位,為8萬3,500元至9萬5,800元不等。 2.認購期間為3年,除取得認購之黃樟或白樟椴木所有權,本案牛樟芝集團另外會於此期間內,每半年發放一次2萬元之回饋金。因此期滿共計可領取12萬元(以認購1單位計算)。 1.該方案內容簡化即為:投資8萬3,500元至9萬5,800元,3年期滿拿到12萬元(連本帶利)。 2.年利率大約7.8% 至12.8%。 投資人簽約對象均為台灣創附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3年期A方案。 3 牛樟種苗培植契作專案 1.投資人以認購牛樟木樹苗,並支付本案牛樟芝集團栽植管理費之名義,交付資金予本案牛樟芝集團。每認購1單位,為6萬9,000元至7萬8,000元不等。 2.認購期間為5年,除取得認購之牛樟木樹苗,本案牛樟芝集團另外會於此期間內,每半年發放一次回饋金,前八次發放為每次1萬元,後兩次發放為每次2萬元。因此期滿共計可領取12萬元(以認購1單位計算)。 1.該方案內容簡化即為:投資6萬9,000元至7萬8,000元,5年期滿拿到12萬元(連本帶利)。 2.年利率大約9.0% 至11.5%。 1.投資人簽約對象若為台灣牛樟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5年期B方案。 2.投資人簽約對象若為台灣牛樟芝專業供應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5年期C方案。 4 台創大漢王朝基金 1.投資人以投資境外基金「橋水基金」之名義,交付資金予本案牛樟芝集團。每投資1單位,為6萬元或美金2,000元。 2.投資期間為2年,固定配息且保本。如以新臺幣投資,每季配息1,800元;如以美金投資,每半年配息120美元(以投資1單位計算)。 1.該方案內容簡化即為:投資6萬元,2年期滿連本帶利拿到7萬4,400元;投資美金2,000元,2連期滿連本帶利拿到2,480美元。 2.年利率大約11.6%。 投資人簽約對象均為台創大漢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D方案。附表二:被告招攬認購或投資之人編號 姓名 認購或投資之專案 交付款項之時間 交付款項之金額 交付款項之方式 1 陳瑋秀 3年期A方案、5年期B方案 111年5月 31萬5,800元 交付予被告彭垂鼎,被告彭垂鼎代為給付予本案牛樟芝集團收受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