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偵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古鑫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古鑫翔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壹月貳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且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古鑫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經依聲請人之聲請,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准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准予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案執行有期徒刑,已於113年1月24日起移至法務部○○○○○○○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聲請准予撤銷羈押等語。
三、茲聲請人既認原羈押原因消滅,而聲請本院准予撤銷羈押,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撤銷被告之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