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國審原交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玉琳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李昱恆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劉宜昇律師上列公訴人及被告因酒駕致死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一、㈠編號1至8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一、㈡編號1、2、3、4、6及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件二、編號1、2、3、8、9、10所示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
三、其餘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均無調查必要性。理 由
一、依國民法官法第52條第4項、第54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應「慎選證據為之」,同法第62條第3項並明定證據應認為無調查必要性之情況:「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則再就「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審酌,提出審酌因素及權衡指引,規定:「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又「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辯護人等各聲請調查如附件一至二「證據名稱」欄所示證據,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本院之認定及理由,各如附件一至二「證據能力」欄及「調查必要性」欄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法 官 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旎娜附件一: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㈠關於罪責證據部分 1 證人林秀玲之供述:112年5月31日警詢 有證據能力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該證據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亦無事證顯示有公務員違法取證等違法情況,有證據能力。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2 ①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②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 車號查詢車籍資料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3 警員繪製之車行路徑地圖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4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資料: 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含草圖) 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③車禍現場暨車損照片20張 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 張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5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竹苗區112083案)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6 ①被告之救護紀錄表 ②被告之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下稱東元醫院)檢驗報告單(生化檢查)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7 ①被害人之救護紀錄表 ②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執行緊急救護服務證明 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下稱新竹臺大生醫醫院)出具之被害人酒測報告 ④新竹臺大生醫醫院000年0月00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⑤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6 月1日勘驗筆錄 ⑥相驗照片14張 ⑦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竹檢字第1120601-1C號檢驗報告書 ⑧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1日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8 被告黃玉琳之供述: ①112年6月8日偵訊之罪責認定部分節本 ②112年6月9日警詢之罪責認定部分節本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另檢察官捨棄被告於112年11月6日偵訊筆錄調查之聲請(見本院113年5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A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 ㈡科刑證據部分(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調查必要性 1 告訴人黃俊文之供述: ①112年5月31日警詢 ②112年7月5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詢問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另檢察官捨棄告訴人黃俊文於112年6月1日偵訊、112年11月6日偵訊筆錄調查之聲請(見本院113年5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B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 2 被害人妹妹黃至萱之供述: 112年7月5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詢問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3 被害人女友布妮‧依斯里段之供述: 112年7月5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詢問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4 被告個人資料: ①個人戶籍資料 ②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④勞保與就保查詢結果 ⑤健保資訊連結作業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5 被告黃玉琳之供述: ①112年6月8日偵訊 ②112年6月9日警詢 ③112年11月6日偵訊 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本院113年4月12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B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 6 訊問被告黃玉琳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附件二: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部分科刑證據部分(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調查必要性 1 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2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尖石分駐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3 本院112年度偵移調字第221號調解筆錄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4 告訴人黃俊文、配偶田玉秀之刑事陳報暨不予追究狀 辯護人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本院113年5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B被告聲請調查證據)。 5 「監所作業制度僵化,有受刑人一個月拿不到20元,淪為廉價勞工,監察院通過糾正法務部矯正署」108年2月18日監察院新聞稿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本項證據調查之待證事實雖為「被告倘若入監執行將無法履行調解筆錄之事實」,然檢察官認該項證據與刑法第57條各款無涉認無調查必要,而本院認此項證據與本案爭點、刑法第57條各款均無關,而無調查必要性。 6 113年2月矯正統計摘要圖、文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本項證據調查之待證事實雖為「目前監獄、看守所普遍收容人數超過核定容額之事實」,然檢察官認該項證據與刑法第57條各款無涉認無調查必要,而本院認此項證據與本案爭點、刑法第57條各款均無關,而無調查必要性。 7 判決26份 辯護人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本院113年4月12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B被告聲請調查證據)。 8 被告及其女兒之戶籍謄本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9 本院113年5月8日調查程序中告訴人黃俊文、配偶田玉秀之陳述筆錄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0 訊問被告黃玉琳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