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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筠棋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194號、第7330號、第10215號、第15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另案告訴之誣告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00號)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本案事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定於113年7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準備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裁判日期:202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