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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10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03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邦煥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劉邦煥(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判決後,向被告之戶籍址即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為送達(見本院卷第103頁),並於同年11月21日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之事實,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因被告未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本案判決業於113年12月11日確定在案;而被告遲至114年1月8日始向本院聲請上訴,此有被告提出之刑事上訴狀上蓋有法務部○○○○○○○收容人書狀核轉章1份附卷足憑,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