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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10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05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文裕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如下:

主 文陳文裕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陳文裕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前有多項竊盜前科,於民國112年7、8月間亦因涉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等罪嫌經本院判決有罪,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竊盜、加重竊盜犯罪之虞,為維護民眾居住安寧及財產安全,亦有羈押之必要性,爰於民國113年9月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案已於113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1月7日就被告此部分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茲本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3年11月19日再次訊問被告後,認其所涉前揭加重竊盜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竊盜、加重竊盜犯罪之虞,為維護社會治安,自應認原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屬存在,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爰裁定被告自113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