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75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湘湘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3與告訴人即代號A00000000001號之成年男子(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男)前為同事關係,竟基於跟蹤騷擾之接續犯意,先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編號1之文字訊息予告訴人,告訴人收到該訊息後心生畏怖而未讀取訊息,被告另以改使用電子郵件之方式,於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編號2、3之文字訊息予告訴人,告訴人因不堪其擾,遂於民國112年7月14日下午2時16分許,使用電子郵件傳送:「I
don't feel comfortable receiving this kind of messages/emails. Please stop reaching out to me. By the way, I think we are just former colleagues, not frien
ds.」等文字訊息予被告,明確向被告表達拒絕之意,詎被告收到上開電子郵件後,仍於如附表編號4至編號7所示之時間,持續傳送如附表編號4至編號7所示之文字訊息與告訴人,以此方式反覆、持續為違反告訴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告訴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告訴人之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因認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A03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㈡證人即告訴人甲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㈢告訴人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電子郵件各1份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A03固不爭執其與告訴人前為同事關係,且其確有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7之文字訊息給告訴人,告訴人亦有在112年7月14日下午2時16分許,使用電子郵件傳送「I don't f
eel comfortable receiving this kind of messages/emai
ls. Please stop reaching out to me. By the way, I th
ink we are just former colleagues, not friends.」之文字訊息給被告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跟蹤騷擾犯行,並辯稱:我認為雙方先前工作互動有誤會,希望向告訴人說明,並邀請告訴人合作創業;信中提及愛情、緣份、重新認識、勇敢一點,是想釐清誤會,並沒有對告訴人有任何愛戀等語。經查:
㈠上開被告不爭執之事實,有上開三、所列證據在卷可稽,足
堪認定。㈡跟蹤騷擾罪之構成要件,應與單純違反意願之聯絡行為有所區辨:
⒈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係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其中第4款、第5款、第6款分別規定「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是以,被告傳送訊息、電子郵件,審酌其內容,或可屬上開「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對特定人要求聯絡」、「對特定人寄送文字」之行為方式,惟仍須同時具備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以及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而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等共通要件,始得依同法第18條第1項論罪。
⒉依該條立法理由,該法基於危險犯概念,使國家公權力大
幅提早介入調查及處罰,為符合比例原則,須將其適用範圍限縮在易發生危險行為,保護生命、身體及自由等核心法益免受侵害;至畏怖之判斷標準,應以已使被害人明顯感受不安或恐懼,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6條亦要求跟蹤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認知及行為人言行連續性等具體事實為之。
㈢本件被告所為聯絡行為,是否構成「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要件,尚有疑義:
⒈告訴人固於警詢時陳稱:被告提及勇敢一點、值得一試,
因其工作地點可公開查詢,擔心被告嘗試更激進之追求;其因此睡不好、瘦好幾公斤,非常擔心影響工作與教學等語。然而,被告與告訴人既為前同事,被告原即因正常工作接觸而取得告訴人聯絡管道。附表所示之訊息及電子郵件內容,未見以掌握告訴人私密生活、行蹤或親友資料施壓,亦未見具體加害、報復、公開揭露私密資訊或要求其服從之內容。
⒉被告於告訴人明確拒絕聯繫後仍寄發電子郵件,行為確有
不當;告訴人擔心工作與教學受到影響,也是人之常情。然而,刑事處罰與一般人際規範的界線,仍應按立法所設要件,依具體事實審慎認定,不能僅因不受歡迎、令人困擾,即推論已跨越刑罰門檻。據此,被告既從未在訊息及電子郵件中表示欲使用何種強迫或危害手段,亦無任何跡象顯示被告欲從事上開激烈手段為進一步行動,仍不能僅因告訴人推想被告可能出現更激進行動,或擔心工作及教學日後受到影響,即逕認被告所為已使告訴人心生畏怖,並達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程度。
⒊又刑事犯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之行為該當法律所定之全部
犯罪構成要件,倘其中任一構成要件無法證明,即無從成立該罪。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所定各項要件,均屬成立同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所應具備之要件;本件既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所為已達使告訴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程度,即已有犯罪構成要件不能證明,自無從以該罪相繩。至被告所為是否另具「與性或性別有關」等其餘構成要件,即無再予論究之必要,附此敘明。㈣又被告雖向本院聲請向其與告訴人先前共同任職之機關調取
性騷擾申訴資料,待證事實為被告看得到被封鎖的LINE訊息,並聲請調取告訴人之幼稚園、國小、國中畢業紀念冊,待證事實為被告與陳星維認識。本院審酌上開待證事實與本件是否構成犯罪無直接關聯,亦與本院上開認為無法證明犯罪之理由無涉,核均無調查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第2項第2款規定駁回之,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仍不足使本院就被告所為已達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所定「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程度形成無合理懷疑之確信,而逕以上開罪責相繩。公訴意旨所指事證,及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經本院逐一剖析,反覆參酌,仍不能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而認定被告有罪之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揆諸首揭說明,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其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宇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柏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戴筑芸附表:
編號 日期 方式 1 112年6月8日上午5時28分許 對於愛情 我有潔癖 需要時間。 2 112年7月13日上午10時53分許 Dear Irik,最近都好嗎?清華教職確定了嗎?最近熊林這發生了許多鳥事,讓我非常的不高興...但今早進入中研院小門,迎來一股撲鼻青綠草香,原來是師傅正在除草~整理過後的草皮紋路、專業的技術、綠草香氛令人心曠神怡、忘卻煩惱~有件事想請教~7/10這位陳星維先生來電,內容如附信件,7/11 陳先生來訪並私下說明去年有筆款項約1萬多未付,有與熊林說明此事,但他一直未處理,若你還記得的話,可以請你大概說明一下狀況,讓我先了解後,較方便處理此事,非常謝謝喔! 3 112年7月14日上午8時46分 實驗室多了許多interns熱鬧滾滾~其中一位問我,她看Blink坐在Hood前一整天,很少動...我說做實驗就是這樣,尤其是生物實驗,不是1+1=2,是個未知數~還要靠天氣、溫度、濕度、檢體...配合(應該沒說錯吧!)就好像我在暗房待一整天,也不一定會有我想要的結果出現,這也是吸引人的地方~常會有異想不到的事情發生~Surprise,人生何嘗不是這樣呢?當時跟著藏傳佛教格西拉一同到達蘭薩拉(西藏流亡政府所在地)聽法王達賴喇嘛開示,每天清晨與室友4位女生一同逛大昭寺、小昭寺...逛到最後都只剩下自己,突然有所領悟,人生就是如此啊!走到最後,就是要自己一人去走,從此更享受孤獨、更看透了許多事~婚姻的試煉,走過生死關頭,讓我有些許的退縮,單身這麼多年,遲遲不敢碰觸愛情,但也多了自由自在、輕鬆快樂~有些緣份、有些人,為何會認識~都是註定的,也許老天就是要我們來做一些學習~你是我非在在意、珍惜的朋友,才會跟你說這麼多。無論如何,都希望我們能成為一輩子的朋友,無所不談~短短訊息,無法表達我所有意思,且要趕去上班了~再聊喔! 4 112年7月15日下午11時53分許 Hi Iric,終於收到你的回覆訊息,其實真正想跟你說及想讓你感受的是,政治力的操作沒問題,但有時錯誤的政治力操作只會讓事情更糟、事倍功半或得到反效果。你是個天性善良的人,有時不太適合政治力操作(我所觀察到的),有時破綻百出~其實你的特質加上學識背景,真誠的去對人,別人一定感受得到且會有更好的回饋,也不需這麼辛苦,且我在思考,政治力的操作應是想對方需要什麼?而不是不斷展現自己有多好或自己的產品有多好~這是我小小的觀察,以旁觀者的角度來看 5 112年8月1日凌晨0時51分許 Hi Iric,怎樣的時間管理,可以讓我兼顧女兒的青春期、及高收入的來源?怎樣的收入創造,可以讓我和女兒在國外生活時也可以源源不絕提供?怎樣的工作模式,可以讓我用視訊的方式也可以掌控?怎樣的終身事業,可以讓我照顧自己外、也可以照顧別人?幾經思考,決定自己創業,經過了一段時間的實習,累積了一些經驗,也有了許多different & better的想法與做法。但和你聊天的過程中,更激發我的不同作法與不同的管理模式;似乎也可以彌補我個性中的某些缺點,讓未來公司的運行可以更順暢。那天聽到你說麥肯錫時,想到我好久好久沒接觸The economist, Harvard business review...想要讓未來公司有新意、有創意、成為業界中的精英,就應該請精英來當顧問。所以想邀請您成為我未來公司的顧問,提供您的專才,協助架構公司網路系統、管理組織,經營政論...無論如何,希望您能撥冗一小時的時間討論,若有興趣再更深入的分享。非常期待,希望給我一個機會,也給您自己一個機會!(就像唸錯系,重考再來一次;過去若有會錯意、誤解可否請您原諒!讓我們重新認識彼此。) 6 112年8月12日下午11時16分許 Hi Iric,昨天師傅到實驗室洗冷氣,說明是因為水管阻塞所以有髒水滯留,加上冷熱交替才會有黃色髒污,經過他的疏通後,希望可以大大改善。我的創業,絕不是傳直銷、或投資...等等,請放心。創業一定要成功,所以每一步都要很小心、低調。找到對的人,事半功倍。無論如何,希望您能撥冗一小時的時間討論。您若要創業,我也可以幫忙唷!我想我打字也挺快、有時也會有不錯的idea~創業維艱,若可以減少人力成本,把錢花在刀口上,也更容易成功喔!順心如意! 7 112年8月19日下午5時59分許 Notting Hill是我最愛的電影之一,因為有太多的考量、太多的顧慮、自尊與自卑、矜持與害羞、要與不要間的猶疑...而造成傷害,真的很抱歉~女兒要我勇敢一點,我想值得一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