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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2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5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吳虹蓉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度執更緝字第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影本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87號、110年度台抗字第728號裁定意旨參照)。且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第458條前段規定至明。而裁判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2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虹蓉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於民國107年5月21日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8年9月2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然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更犯收受贓物罪,嗣假釋經撤銷,所餘刑期尚有7月23日等情,有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054870號函、法務部○○○○○○○○○111年7月22日桃女監教字第11110004710號函附撤銷假釋報告表等附卷可查。

(二)受刑人上開假釋經撤銷後,檢察官遂依該撤銷假釋處分指揮執行殘刑7月23日,並定於114年1月19日入監執行等情,亦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經核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並無任何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處。至受刑人於聲明異議狀上所載之「受刑人於桃園女監執行後呈報假釋,殘餘刑期寫為3月,惟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13年執更緝典字第6號令被告寫執行有期徒刑七月二十三日顯有不當」等節,應為受刑人將其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另犯之收受贓物罪,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之記載,錯認為假釋經撤銷後之殘餘刑期。綜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113年度執更緝字第6號執行指揮,既無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05-27